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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理税顾问:契税--契税概述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 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按照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即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承受(指通过购买、受让、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 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通过购买、受让、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使 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这里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户和其 他个人。 个体户通过购买、受让、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就 是契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按照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为发生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具体范围包括: (一)土地使用权转移 土地使用权转移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将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 为,包括出售(即有偿转让)、赠与(即无偿转让)和交换(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 地使用权)等,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 房屋所有权转移具体包括: 1.房屋买卖,即有偿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2.房屋赠与,即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按照规定,房屋赠与应 有书面合同或者契约,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农村基层政权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才 能生效。 3.房屋交换,即相互交换房屋的所有权的行为。按照规定,房屋的使用者经房 屋的所有者同意,通过变更租赁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相互交换房屋的使用权,不征 收契税。房屋的所有者之间通过签订交换契约,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相互交换房 屋的所有权,按规定应当办理契税手续。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若双方交换价值 相等,则免纳契税,应当办理免征契税手续;若价值不等的,应就超出部分缴纳契税。 按照规定,下列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 1.以土地、房屋作价投资、入股。个体户以其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折价 作为投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房屋买卖, 由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2.买房拆料或买房翻新。个体户以买房拆料或买房翻新方式取得对方的土地使 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实际上都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房屋买卖,均应由购买的 个体户按规定缴纳契税。 3.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按照规定,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以土地、 房屋权属抵偿债务的,应当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房屋买卖,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时,由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4.以实物交换土地、房屋权属。个体户以其拥有的产品或者其他实物换取对方 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应当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房屋买卖,由个体户 按规定缴纳契税。 5.以获奖方式承受房屋权属。以获奖方式承受房屋权属,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 屋,应当视同房屋赠与,应由获奖人按规定缴纳契税。 6.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按照规定,以 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 或者房屋买卖,由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个体户按规定缴纳契税。 三、减免税规定 按照规定,个体户的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 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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