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理税顾问:个人所得税--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对于按规定采用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个体户,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应纳税额。
[例1]张兴盛为从事服装加工的个体户,由于其账册不健全,税务机关规定其采
用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每年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分月缴纳。则张兴盛每年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
对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户,应当根据有关账户资料确定当
期的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损失金额,计算出利润总额,再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
税调整,从而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例2]王东亚为经营餐馆的个体户,会计核算较为健全,税务机关核准其采用查
账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2001年3月份实现营业收入113600元,当月发生营业税
金6428元、营业成本45440元、营业费用22720元、营业外支出14200元。王东亚2001
年度应税所得表如下:
表18-2 应税所得表
项 目 行 次 金 额
营业收入 1 1295000
减:营业税金 2 71225
营业成本 3 518000
营业费用 4 259000
营业外收支 5 164200
本年经营所得 6 282575
减:应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7
本年应税所得 8 282575
3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13600-6428-45440-22720-14200
=24812元
年末计算本年度应纳税额,一般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第一步:确定当年利润总额。王东亚当年取得营业收入1295000元,当年发生营
业税金71225元,营业成本518000元,营业费用为259000元,营业外收支164200元,
则当年利润总额为:
利润总额=1295000-71225-518000-259000-164200
=282575元
第二步:进行纳税调整。对于个体户当年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按照税法规定的标
准进行调整。
王东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8460元。按照规定,业务招待费在收入总额的5‰内
准予扣除。则准予扣除的限额为: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295000× 5‰
=6475元
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8460元,则有1985元(8460-6475)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
前扣除。
营业外支出中有罚款40000元,为餐馆因违反卫生法规而向有关部门支付的罚款。
按照规定,个体户违法经营支付的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则该40000元罚款不得在税
前扣除。
经过纳税调整,王东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282575+1985+40000
=324560元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个体户应当根据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王东亚当年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24560 × 35%-6750
=106846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王东亚对于计算出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留存利润 106846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106846
对于个体户请帮工而支付的工资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3]张来财为从事水果销售的个体户,请帮工3人。帮工王平安1月份工资支出
为1200元。按照规定,对于工资收入,应扣除80元费用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
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王平安1月份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1200-800
=400元
按照税法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在以下的,适用5%的税率,
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 × 5%
=20元
则张来财在向王平安支付1月份工资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2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1200
贷:现金 118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2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