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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理税顾问: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和减免税优惠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营业税是对提供交通运输、建筑等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户及其他有经 营行为的个人。 显然,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个体户, 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具体来说,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 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征税范围的劳务和转让无形资 产及销售不动产的个体户,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营业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 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其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 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内的劳务。按照规定,加工和修 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应征收增值税,不 征收营业税; 其中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等。 其中所称“不动产”是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 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 其中所说的“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 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 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个体户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 售不动产。 其中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是指: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 旅游,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等。 三、营业税的税目和征税范围 营业税共有九个税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邮 电通信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个体户一般不涉及金融 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各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 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理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包括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打捞, 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问费、货 物港务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1.陆路运输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 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2.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 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3.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 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 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 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 业务。 4.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5.装卸搬运 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 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搬家公司的搬家业务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 (二)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 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 程作业在内。 2.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 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 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 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 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 爆破等工程作业。 按规定,有线电视安装费也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1.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 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 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 (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 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 的业务。 2.体育业 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 (四)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0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 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 业务。 1.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 2.舞厅,是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 3.卡拉0K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歌舞 活动的场所。 4.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 的场所。 5.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的 场所。 6.游艺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 的场所。 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 目征收范围 (五)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 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1.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 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 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2.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3.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 务。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 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4.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5.仓储业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6.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 的业务。 转租业务也按本税目征税。 7.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 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 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8.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休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 祷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 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六)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 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1.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转让商标权 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3.转让专利权 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4.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提供无所有权 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5.转让著作权 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 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6.转让商誉 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如果个体户向对方提供无形资产 后,按销售额或者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 则不属于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征收营业税。 (七)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 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 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八)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又涉及应征收 营业税的劳务。比如,个体餐厅在向顾客提供服务的同时,向顾客销售各种饮料,这 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规定,从事建筑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 业的个体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劳务,应征收营业税。个体户的销售行为是否 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2.兼营行为 所谓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应税劳务项目,又经营货物的销售或非应税劳务 (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项目。比如某个体户除了从事照相业务外,还设立专门的照 相器材销售部专门从事照相器材的销售(货物销售)等。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货物销 售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及非应税劳务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 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及非应税劳务一 并征收增值税。 四、起征点 按照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起征点为: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5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按营业额金额计算 应纳税额。 五、减免税优惠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个体户能享受的营业税的减免税项目包括: (一)个体户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 员本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医疗 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 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 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其中:农业机耕是指在农 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业 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 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 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相关的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 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 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五)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个体户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 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技术转 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 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 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 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 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一张发票上的。 按照规定,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1)以图纸、资料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 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 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 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的价值明 显偏低,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 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按照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 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 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科技和税务部门 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科技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 纳的营业税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抵顶 免税额的,纳税人可以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六)按照(94)财税字第011号和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规定,个体户承包国防工 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国防工程和 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按照 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 税照顾。 (七)按照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对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 营业收入,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 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 续免征1至2年。 这里所说的下岗职工指下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 的正式职工(不合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 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当地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比照执行。 这里所说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 包括以下8项内容: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在上述所列举的项目之外,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 情况增列项目,但必须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的精神,把握好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 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的项目,应报国家税务总 局备案。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规定,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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