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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理税顾问:农业特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一、计税依据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具体可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1.生产者自行申报纳税的,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 产品的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个别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的计算方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原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 2.收购规定的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以其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实际金额为计税依 据。 按照规定,收购烟叶,凡是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收购货币取得的一切 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补贴性收入),均应计入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 3.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也以其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实际金额 为计税依据。 二、税目、税率 农业特产税实行比例税率。其中,一部分税目的税率由国家统一规定,另一部分 税目的税率由各地自定。 1.全国统一税目、税率 国务院规定的全国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表10-1): 表10-1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烟叶产品 晾晒烟叶、烤烟叶 31% 二、园艺产品 1.毛茶(包括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等毛茶和边销茶原 料) 16% 2.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梨 12% 3.其他水果、干果 10% 4.果用瓜(包括西瓜、香甜瓜) 8% 5.蚕茧(包括桑蚕茧、柞蚕茧) 8% 三、水产品(海淡水、滩涂养殖和海淡水捕捞及水生植物) 包括鱼、虾、蟹、贝、海蜇、龟、鳖、乌贼、墨鱼、鱿鱼、 芦苇、席草、蒲草、莲藕、荸荠、海带、紫菜、石花菜等。 8% 四、林木产品 1.原木、原竹 8% 2.生漆、天然树脂 10% 3.天然橡胶 8% 五、牲畜产品 1.牛皮、猪皮、羊皮 10% 2.羊毛、兔毛 10% 3.羊绒、驼绒 10% 六、食用菌 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 8% 七、贵重食品 海参、鲍鱼、干贝、燕窝、鱼唇、鱼翅 25% 按照规定: (1)收购毛茶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6%,生产毛茶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7%。 (2)养殖和捕捞水产品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水产品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 5%。 (3)收购贵重食品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25%,生产贵重食品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 8%。 (4)对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上述税目、税率如果需要作个别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 按照财税字[2000]67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5月1日起,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 对应税品目进行简并、调整,将柑桔、香蕉、苹果、荔枝、梨与其他水果、干果品目 合并为水果品目,果用瓜、蚕茧不再作为全国统一征收的税目,增加花卉征税品目, 在征收牧业税的地区,可以调整牧业税政策,将牲畜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并入牧业税; 对农业特产税的税率进行调整: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将牛皮和羊皮的税率调 整为5%;毛茶的税率调整为8-13%,水果的税率调整为8-13%,原木、原竹的税 率调整为8-10%,水产品的税率调整为8-10%,天然橡胶的税率调整为5-8%,生 漆、天然树脂的税率调整为8-10%,食用菌的税率调整为8-10%,贵重食品的税率 调整为10-16%,花卉的税率为8-10%。各地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 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在上述税率幅度内确定。 2.地方自定税目、税率 除了国务院规定的全国统一的税目、税率之外,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的税目、税 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不同产品的获利情况,在5%至20%的幅度之内规定。目前 各地普遍征收的税目有:药材、花卉、苗木、木本油料等,税率从5%到10%不等。 此外,各地还对本地特有的某些山特产品、水产品和养殖产品征税,如野菜、野果、 蜂蜜、荆条、笋、麻、棕、珍珠、蛇、蝎、水貂、牛蛙等。 三、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农业特产税以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 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农业特产实际收入×适用税率 四、农业特产税的会计处理 凡是应交农业特产税且设置复式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个体户应当在“应交税金” 账户下设置“应交农业特产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实际发生和缴纳的农业特产 税,其贷方反映计算出应当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其借方反映实际缴纳的农业特产税, 余额在贷方反映应缴而未缴的农业特产税。 按规定,对于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个体户来说,农业特产税应当作为营业税金,计 入“营业税金”账户;而对于收购农业特产品的个体户,其税金应当计入所收购产品 的成本中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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