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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理税顾问:消费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个体户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的消费税, 应根据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分别确定:对于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消费税的个体户,由税 务机关根据个体户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具体情况核定每月应纳的消费税税额;对于 采用查账征收消费税的个体户,应当由个体户根据当期实际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具体数 量和金额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例1]张昂是专业生产烟丝的个体户,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销售烟丝的具体情况 核定其每月应缴纳消费税1500元。则张昂每月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1500元。 对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纳税的个体户,其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当根据其销售的应税 消费品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计算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方法。具体来说:对于生产销售按 规定应当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的,个体户应当根据销售的应 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于生产销售按规定应当采用从量定 额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的,个体户应当根据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 算应纳税额;对于生产销售卷烟和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由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 额复合计税办法的,应根据销售数量和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由于个体户应当在销售时根据所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销 售额、销售数量和规定的税率、单位税额计算出应纳税额,进行会计处理。 [例2]王平为生产销售鞭炮、焰火的个体户,按规定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纳税。 2001年5月1日向某商场销售鞭炮一批,对方支付现金3180元。 按照税法规定,鞭炮、焰火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其税率为 15%,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其中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 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个体户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因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 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1+增值税征收率) 则本项销售业务的应纳税额为: 销售额=3180 / (1+6%) =30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3000 ×15% =45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 3180 贷:营业收入 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80 同时: 借:营业税金 4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50 5月4日,王平与某单位签订合同一份,为其举办庆祝活动提供焰火,其中有一种 焰火因设备问题自己无法生产,委托某鞭炮厂加工,支付加工费5000元,原料成本为 7000元。 按照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当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 税。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则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 消费税。 按照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 (1-消费税税率) 该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 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它方式提供)材料成本, 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该公式中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假如该鞭炮厂以前没有销售过同类产品,则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则 王平委托加工特种焰火应由鞭炮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 (1-税率) =(7000+5000) / (1-15%) =1 4l17.65元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4117.65×15% =2117.65元 王平在按合同规定支付加工费时,还应当支付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117.65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王平对于实际支付的加工费和税金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货 7117.65(5000+2117.65) 贷:银行存款 7117.65 5月24日,王平接受某单位委托加工鞭炮、焰火一批,对方支付加工费3000元, 材料成本为5000元。按照规定,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则一律由委托方 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则王平不必计算和代缴消费税。 若王平当月销售鞭炮、焰火取得收入116600元,则当月应纳消费税为: 销售额=58300 / (1+6%) =55000元 应纳税额=55000 ×15% =8250元 [例3]李刚为生产黄酒的个体户,税务机关核定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纳税。6月2日, 李刚向某商店销售黄酒200斤,每斤价格1.272元,收到现金254.4元,另外向商店收 取酒坛押金80元。 按规定,黄酒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则该批黄酒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 / 2000× 240元/吨 =24元 对于随同黄酒销售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计算缴纳消费税。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 254.4 贷:营业收入 2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4.4 借:营业税金 24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4 李刚本月销售黄酒4.5吨,则本月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5× 240 =1080元 则本月李刚应纳消费税1080元。 [例4]赵华为从事白酒(粮食白酒)生产销售的个体户,税务机关核定其采用查账征 收方式纳税。7月1日销售白酒100斤,收到现金530元;同时收取酒坛押金20元。按照 规定,对于个体户生产销售的粮食白酒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的,应 根据销售数量和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则赵华当日销售的粮食白酒的应纳税额为: 销售额=530 /(1+6%) =500元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100×0.5+500×25% =175元 按照规定,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计入销售额,不缴纳消费 税。 其会计核算方法同上。 7月20日,某单位支付的酒坛押金2000元超过规定的期限,按照双方协议规定不再 退回。 按规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则该笔包装物押金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 25% =500元 7月23日,赵华与孙东合资开办乡村酒家,赵华以其自产白酒5吨作价35000元出资。 该批白酒生产成本为15000元。 按照规定,个体户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对外投资的,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消 费税。 个体户对用于对外投资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 纳税。假如同类这种白酒的最高销售价格为每斤5元,则这批用作投资的白酒应纳消费 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 5×0.5+2000×5× 5×25% =5000+12500 =175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 35000 贷:产成品 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8500 资本公积 11500 借:营业税金 17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7500 赵华7月份共销售白酒4500斤,收到现金21465元(含税),另外,没收押金2000元, 将自产白酒用作投资。则: 销售白酒应纳税额=4500× 0.5+21465 / (1+6%) × 25% =7312.5元 没收押金应纳税额=500元 用自产白酒用作投资应纳税额为17500元 则7月份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税额=7312.5+500+17500 =25312.5元 如前所述,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是生产环节,但金银首饰的征税环节在零售环节。 按照规定,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 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 (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不属于上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首 饰范围,仍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进口金银首饰在进口环节不征税,也在零售环节 征税。 按照规定,零售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广 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 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个体户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中国 人民银行准予其经营金银制品业务的批件及有关证件、资料,向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 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手续。原有经营 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个体户应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重新核定《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 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准予继续经营的通知之日30日内,到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 务局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手续。个体户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 人认定时,应如实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 料: (1)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书面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准予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批件或《许可证》; (3)《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5)开户银行账号; (6)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 (7)会计人员、办税人员资格证明; (8)经营金银首饰购销存台账式样;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按照规定,在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暂减按5%的税率征税。 按照规定,零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个体户销售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列公式换算为不 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销售额=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对于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 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对于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其销售的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 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 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销售的同类金银首饰的销 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 /(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例5]汪洋为在某旅游商品市场从事首饰(包括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个体户,经 税务机关核定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纳税。2001年11月1日实现销售额(含税)3392元,其 中金银首饰销售额为1590元。 按照税法规定,零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销售金 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其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 款的销售额。当日销售金银首饰的含税销售额为1590元,则其应纳税额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1590/(1+6%) =1.500元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1500×5% =6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 3392 贷:营业收入 3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92 同时: 借:营业税金 6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 11月5日,汪洋通过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首饰2件,旧货折价1500元,新首饰销售价 格为2544元,收取差价1044元。 按照规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应当视同对外零售金银首饰,按实 际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则该项业务应纳税额为: 不含税销售额=2544 /(1+6%) =2400元 应纳税额=2400× 5% =12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 1044 存货 1500 贷:营业收入 2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4 借:营业税金 12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20 当月汪洋零售金银首饰实现销售额(含税)为269770元,不含税销售额为 254500元[269770/(1+6%)],应纳消费税12725元(254500× 5%); 当月采用以旧换新业务销售金银首饰,取得差价收入(含税)5206.5元,按销售 同类金银首饰价格计算应纳消费税6675元。则汪洋在本月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应 纳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12725+6675 =19400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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