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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理税顾问:房产税--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例1]付倩为个体旅馆的业主,旅馆所用 房产全部为付倩的私房。“固定资产——房屋”账面原值为8000 000元。2001年6月1 日,付倩将原值为1400000元的四间房屋租给某公司使用,每年收取租金收入120000 元。当地政府规定,按房产原值扣除30%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 按规定,对于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1.2%计算 纳税。则按房产余值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8000000×(1-30%)×1.2% =67200元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 /12 =672100 / 12 =56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从1月末到5月末,付倩每月末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5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5600 按照规定,对于出租房屋取得租金的房产,应按其租金收入适用12%的年税率纳 税。则从7月末开始,对于出租的房屋应按租金收入计算纳税,而对其他房产继续按 计税余值计算纳税。 按房产余值计算的应纳税额: 年应纳税额= (8000000-1400000)×(1-30%)×1.2% =55440元 月应纳税额=55440/12 =4620元 按租金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120000×12% =14400元 月应纳税额=14400/12 =1200元 每月合计应纳税额=4620+1200 =582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从6月末开始,每月末付清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5820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5820 [例2]张强为经营餐馆的个体户,拥有私房2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原值为 1100000元。为扩大餐馆的规模,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原房旁新建私房2间,造价为 970000元,8月份就投入使用。当地政府规定,按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应 纳税额。 则从1月末开始到8月末,张强应纳房产税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1100000×(1-20%)×1.2% =1100 000×0.8×1.2% =10560元 按照规定,对于新投入使用的房产,应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则对于 张强新投入使用的房屋,应从9月份开始计算房产税。其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970000×(1-20%)×1.2% =9312元 月应纳税额=9312/12 =776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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