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理税顾问:房产税--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例1]付倩为个体旅馆的业主,旅馆所用
房产全部为付倩的私房。“固定资产——房屋”账面原值为8000 000元。2001年6月1
日,付倩将原值为1400000元的四间房屋租给某公司使用,每年收取租金收入120000
元。当地政府规定,按房产原值扣除30%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
按规定,对于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1.2%计算
纳税。则按房产余值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8000000×(1-30%)×1.2%
=67200元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 /12
=672100 / 12
=56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从1月末到5月末,付倩每月末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5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5600
按照规定,对于出租房屋取得租金的房产,应按其租金收入适用12%的年税率纳
税。则从7月末开始,对于出租的房屋应按租金收入计算纳税,而对其他房产继续按
计税余值计算纳税。
按房产余值计算的应纳税额:
年应纳税额= (8000000-1400000)×(1-30%)×1.2%
=55440元
月应纳税额=55440/12
=4620元
按租金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120000×12%
=14400元
月应纳税额=14400/12
=1200元
每月合计应纳税额=4620+1200
=582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从6月末开始,每月末付清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5820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5820
[例2]张强为经营餐馆的个体户,拥有私房2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原值为
1100000元。为扩大餐馆的规模,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原房旁新建私房2间,造价为
970000元,8月份就投入使用。当地政府规定,按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应
纳税额。
则从1月末开始到8月末,张强应纳房产税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1100000×(1-20%)×1.2%
=1100 000×0.8×1.2%
=10560元
按照规定,对于新投入使用的房产,应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则对于
张强新投入使用的房屋,应从9月份开始计算房产税。其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970000×(1-20%)×1.2%
=9312元
月应纳税额=9312/12
=776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