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理税顾问:房产税--房产税概述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
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房屋所有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一、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
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这里所说的城市,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农村;县
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
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
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
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
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应由房产代管
人或使用人缴纳。
以上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均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个体户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房产(即为房产的所有权人)
的,自然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