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理税顾问: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例1]姜长旺为某个体农场的业主,主要
从事水果生产。2001年9月收获提子20000斤,当地市场价格每公斤售价为3元;收获
葡萄26000斤,当场市场价格为每公斤售价为2元。按照规定,该片土地应当缴纳农业
税3000元。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 3+26000 × 2)×12%-3000
=(60 000+52000)×12%-3000
=10440元
[例2]宋远航为从事土特产贩运的个体户,2001年5月15日从农民手中收购银耳和
黑木耳一批,收购价为28000元。
按规定,纳税人收购除了银耳和黑木耳等产品,应征收农业特产品税。应征收的
农业特产税应按收购价格与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按照规定,收购银耳和黑木耳的农
业特产税适用税率为8%,则该项业务应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28000× 8%
=2240元
[例3]李东方为从事中药材业务的个体户,2001年8月5日从农民手中收购中药材
一批,收购价为36000元。
按规定,纳税人收购除了烟叶等产品外的其他应征收农业特产品税的产品,应代
扣代缴农业特产税。代扣代缴的农业特产税按收购价格与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按照
当地政府规定,中药材代扣代缴的农业特产税适用税率为10%,则该项业务应代扣代
缴的农业特产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36000×10%
=3600元
若李东方按规定设置复式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则对此项收购业务,应作如下会计
分录:
借:存货 3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现金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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