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和承租方谁来缴纳土地使用税?
录入时间:2002-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2信息】 某单位是一家经营商品批发、零售业务的
公司,租用市医药局办公楼的一至二层开展业务,办公楼的三至五层仍由医药局办公
使用,由谁来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
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纳税人的
认定,《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6号)
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
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
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该公司仅租用了医药局办公大楼部分楼层,土地使用权仍属市医药局所有,因此,
该医药大楼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应由医药局缴纳。但医药局属于国家机关,根据土
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其用于办公或公务的自用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用
于其他用途的土地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所以,医药大楼实际占用的土地应按其
用途依照一定的方式(如按使用面积)进行分割,用于办公的房产占用的部分免税,用
于租赁的房产占用的土地则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无论就哪部分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为市医药局,该公司不负有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