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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设备提成”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2-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2信息】 某医院由于资金困难,购买医疗设备时, 医院出一部分资金,科室医务人员出一部分资金,设备购回后,按出资比例分配该设 备所产生的利润。分配给个人的利润,医院没有计入收入总额,而作为“设备提成” 计入“医疗支出”,直接冲减“结余分配”。该院这种收入分配形式,实际上是个人 对单位投资,并按投资份额分配利润。根据国家财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事业单位应在税后分配投资利润,不能在税前列支;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在支付个人投资利润时应按“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扣未扣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缴纳。所以医院给个人 分配的设备提成,应先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还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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