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商品流通企业理税顾问:增值税--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2-04-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0/2002信息】 一、增值税的税率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的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第2项、第3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各类农业产品,包括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 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 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等,以及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也可以采用简易办法按6%征收率计算纳税)、暖气、冷气、热水、煤 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包括主要供居民用的煤球、煤饼、 蜂窝煤、引火炭等); 3.图书、报纸、杂志(不包括邮政部门发行报刊);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 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不包括原油、人造原油和井 矿盐)。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出口的原 油、柴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基合金、 白金等〉,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按照规定,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按照规定,企业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 应税劳务,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按照现行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 按照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上述适用13%税率的产品具体范围如下: (一)农业产品 1.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物和天然生长的各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 高梁、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 (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 征税范围。 (2)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 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 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 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 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①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②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③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烘干等 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茶、乌龙 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 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钱,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 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 约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片、丝、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7)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 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条子、 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 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模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9)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 税范围包括: ①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 定长度的木段。 锯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②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 段。 ③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 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④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 笋干、棕竹、棕搁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 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 税范围。 2.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 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 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类(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 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仁、干贝类, 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羊、猪、鸡、鸭等。 ②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 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 货物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③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④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 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 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 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 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三)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 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四)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 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热资源或用太阳 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五)冷气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 的低温气体。 (六)煤气 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 称。 煤气的范围包括: 1.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 2.发生炉煤气: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 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 3.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 体。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八)天然气 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 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的气态烃类。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九)沼气 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 气主要作燃料。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 本货物的范围是: 1.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 的书籍,以及图片。 2.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 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3.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 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十二)饲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糠麸、油渣(饼)、酒精、糖渣、骨粉 和鱼粉也包括在饲料范围内。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单一饲料:指作饲料用的某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其加工品。 2.混合饲料:指采用简单方法,将两种以上的单一饲料混合到一起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各种营 养成分的不同需要量,采用科学的方法,将不同的饲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到一起,并 均匀地搅拌,制成一定料型的饲料。 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化肥 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化肥的范围包括: 1.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铵、氯化铵、石灰氨、 氨水等。 2.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 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3.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4.复合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 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料,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 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 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料等。 5.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 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6.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十四)农药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农药包括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 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十五)农膜 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十六)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 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为: 1.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 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2.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镇压 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3.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 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4.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 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复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5.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 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耕种中 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6.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 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7.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 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8.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 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9.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 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构(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 (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0.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 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和拖拉机挂车。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 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12.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 料机。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3.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 树苗栽植机械。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14.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二、计税依据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 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来讲,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包括如下 三个方面内容: (1)价款。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价外费用。即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这里所称“价外费用”,是指 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 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 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税法规定,上述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 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税。按照规定,下列三个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之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相应地其应当向购买方收取的 增值税额也不应当包含在销售额中。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买方的。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表明这是企业为购买方义务代办货物运输业务,并未从 中取得利益,因而其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不应当包括在销售额中。 (3)消费税税金。消费税为价内税,其应纳消费税包含在其销售价格中。因此, 在计算增值税额时,凡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应纳消费税税金应包括在作为计 税依据的销售额中。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 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 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按下列公 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将外汇折合成人民币计 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以及纳税人有视 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 本。对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消费税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销货退回或折让当 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按照销售款结算方式不同,具体又可分为: (1)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讫销售额或 者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 手续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为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当天。 (4)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的当天。 (5)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 的当天。 (7)纳税人具有下列视同销售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①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 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按照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 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款的计算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 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