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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理税顾问:增值税--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二)

录入时间:2002-04-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0/2002信息】  2.进项税额的确定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 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对于商品流通企业来说,进项税额主要是其购进货物(包括商品、材料物资、包 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但不包括固定资产,下同)向供货方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增 值税额,但并不局限于此。企业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增值 税额,也是企业进项税额的组成部分。另外,按照税法还规定,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 购买或销售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等也可按规定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下面通过具体实例讲解商品流通企业进项税额的确定。 (1)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的确定 商品流通企业从外部购进货物,应当在收到销售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直 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确定进项税额。 [承例1]志远贸易公司2000年2月2日用转账支票从本市购入钢材一批,对方在收 到支票的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商品价款为800000元,增值 税额为136000元,价税合计为936000元。 在该项业务中,志远贸易公司可直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确定该 项商品采购业务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为136000元。 在具体核算中,应在支付货款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 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0 贷:银行存款 936000 [承例1]志远贸易公司2000年2月19日用收到外地某企业发来水泥一批,对方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为3000000元,增值税额510000元,价税合计为 3510000元。合同规定采用委托收款方式结算价款,验货付款。志远贸易公司在对货 物验收无误后支付全部货款。 在该项业务中,志远贸易公司可直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确定该 项商品采购业务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为3510000元。 在具体核算中,应在支付货款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0 [承例2]百货商店12月1日从外地某粮油公司购进食用植物油一批,总价款为 45200元,用银行汇票支付,对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40000元,增值税 额为5200元。 该百货商店材料在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食用植物油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00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45200 如果企业不是用现金支付,而是用商业票据等进行材料物资价款的结算,或者采 用赊购方式购进材料物资,也应当于收到销售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根据发票上注明 地增值税额确定进项税额。 [承例1]2月4日,志远贸易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某公司购入包装物一批, 对方在收到汇票的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包装物价款为240000元,增 值税额为40800元。2月5日,志远贸易公司按购销合同向某单位购入低值易耗品一批, 合同规定每半年结算一次,对方在发出货物的同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 400000元,增值税额为68000元。 在这两笔业务中,虽然志远贸易公司并没有立即付款,但也应当于收到增值税专 用发票时根据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确定进项税额,即40800元和68000元。 在具体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包装物 2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800 贷:应付票据 280800 借:低值易耗品 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 贷:应付账款 468000 对于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的办公用品等,只要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应当 在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根据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确定进项税额。 如果对方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开具普通发票,则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承例1]2月9日,志远贸易公司购入办公用品一批,用转账支票支付,对方同时 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4000元,增值税额为4080元。 在该项业务中,志远贸易公司可以根据购入的办公用品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 定进项税额408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发票等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2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80 贷:银行存款 28080 商品流通企业购进货物,经常会由于对方提供的货物的品种、规格、质量等达不 到合同要求而发生退货或者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折让。按照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因 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 减。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在购入材料物资尚未付款或者尚未入账的情况下,进货企业 可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销售方。在购入材料物资已经入账,发生退货或者对方 给予折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应由购买方向当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根据证明单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根据对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 扣联,除了扣减材料物资的价值外,还应当扣减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不扣减, 造成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 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 方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进货退出或索取折 让证明单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证明单 的基本格式如下。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 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企业应当将取得的证明单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承例1]2月4日,志远贸易公司因质量问题将已经入库的钢材一批退还给供货方, 收回价款160000元,增值税额27200元。 在该项业务中,由于在商品入账时已经将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同时入账,因此在 退货时先由志远贸易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将其送 交销售方,销售方据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志远贸易公司应当根据对方开具的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冲减商品价值80000外,还应当冲减相应的进项税额27200 元。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时,对于发生的退货应当根据红字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87200(红字) 货:库存商品 160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0(红字) [例6]某农资公司与外地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向该公司购买农用塑料薄膜一批, 合同规定采用托收承付方式进行货款的结算,验单付款。5月8日收到该公司通过银行 转来的有关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款为3000000元,增值税额为510000 元,价税合计为3510000元,该农资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款项。5月9日,该农资 公司收到货物,验收时发现该批货物的质量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经过协商,对 方同意给予20%的折让。5月18日收到该公司汇来的折让款702000元。 在该项业务中,在发生折让时,同样应先由农资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进货 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将其送交销售方,销售方据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农 资公司应当根据对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冲减商品价值600000外,还应 当冲减相应的进项税额102000元。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600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红字) 贷:银行存款 702000(红字) 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按照规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 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者尚未验收入库的,按照规 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企业当期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在月末申报纳税时,对于尚 未到达企业或者尚未验收入库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作为本期的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 税额中抵扣。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有几种处理方法:一种是所有货物都在验收入库后进行货 物采购的账务处理,相应地账面上确认的进项税额都是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的进项税 额,在月末可以直接根据账面确认的进项税额申报纳税;另一种是所有货物均按常规 进行账务处理,月末在申报纳税时对尚未验收入库的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编制红字 凭证冲减,月初再编制蓝字凭证冲回来;第三种是平时按常规进行账务处理,月末对 于尚未验收入库的货物,暂不作账务处理,这样月末账面上确认的进项税额全部是验 收入库货物的进项税额,申报纳税时可直接根据账面进项税额申报纳税。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商品进项税额的确定 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由税务所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见本章第六节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应以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承例2]百货商店12月15日开出代销结算清单,为某食品厂代销食品共计32000元。 该食品厂为小规模纳税人。12月17日食品厂交来由税务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注明价款为30188.68[32000÷(1+6%)]元,税额为1811.32元(30188.68×6%)。 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收到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在这项业务中,百货商店根据由税务所代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1811.32元确认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1811.32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 30188.6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11.32 贷:银行存款 32000 (3)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确定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税 法还规定,销售免税货物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况 下,如果企业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由于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按照规定,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 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其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承例2]百货商店2000年12月2日,从某家庭农场购入绿豆、芝麻等一批,用转账 支票价款60000元。 在这项业务中,按照规定,该家庭农场销售自产绿豆、芝麻等,免征增值税,自 然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百货商店 购进绿豆等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为: 进项税额=60000×10% =6000元 在具体会计核算时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绿豆等 5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按照(94)财税字第060号文件规定,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 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按照财税[2001]248号文件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 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 另外,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开具普通 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商品流通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 购买的农业产品,也可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承例2]12月9日,百货商店从某个体户手中用现金购入水产品一批,价款为 23000元,则按照规定,百货商店在购入水产品并取得个体户开具的普通发票时计算 出可扣除的进项税额为: 进项税额=23000×10% =2300元 则在会计核算时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 20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00 贷:现金 23000 (4)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确定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 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 费、保险费等杂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项,其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运费金额×7% 纳税人外购、销售免税货物时所支付的运费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按照规定,上述所称的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 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运杂费;上述所称的运 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 以及从事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其发货人、 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 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按照 税法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运发票不包括企业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按照规定,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 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 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 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 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 按照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 费用,可以根据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 按7%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承例1]志远贸易公司收到外地某工厂发来的工具一批。合同规定采用委托收款 方式结算,2月3日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付运费的运费收据,发票注明 价款为4000000元,增值税额为680000元,价税合计为4680000元;运费收据注明运输 费为40000元。 在这项业务中,对于运输费,按7%扣除率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为2800元 (40000×7%)。则总的销项税额为342800元(340000+2800)。 在具体核算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 2037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280 贷:应付账款--××工厂 2380000 和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相同,按照规定,商品流通企业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 也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货物尚未到达企 业或者尚未验收入库的,按照规定,运输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企业当期的进项税额 予以抵扣。在月末申报纳税时,对于尚未到达企业或者尚未验收入库货物的进项税额, 如果已经计入当期进项税额之中的,应当将这部分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同样也可以采用如下三种处理方法:一种是所有运输费都 在货物验收入库后进行账务处理,相应地账面上确认的进项税额都是货物已经验收入 库后的进项税额,在月末可以直接根据账面确认的进项税额申报纳税;另一种是所有 运输费均按常规进行账务处理,月末在申报纳税时对于尚未验收入库货物运输费的进 项税额,可以编制红字凭证冲减,月初再编制蓝字凭证冲回来;第三种是平时按常规 进行账务处理,对于月末尚未验收入库货物的运输费,暂不作账务处理,这样月末账 面上确认的进项税额全部是验收入库货物运输费的进项税额,申报纳税时可直接根据 账面进项税额申报纳税。 [承例1]2月22日,志远贸易公司向外某单位销售水泥一批,合同规定由志远贸易 公司支付商品的运输费。志远贸易公司实际支付运输费6000元。 按照规定,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所发生的运输费,也可以按7%计算进项税额。 则在该项业务中,志远贸易公司可以计算进项税额为: 进项税额=6000×7% =420元 在实际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根据运费收据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费用 55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0 贷:银行存款 6000 (5)购入水、电、气进项税额的确定 商品流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向有关单位购买电、水、煤气、天然气、暖气等, 与购买其他材料物资一样,也应当根据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确 定进项税额。 [承例1]2月28日,志远贸易公司支付本月电费56160元,收到电力公司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为48000元,增值税额为8160元;支付本月水费 22600元,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20000元,增值税额为2600 元;支付取暖费4520元,暖气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4000元,增值 税额为520元。 商品流通企业在支付电费、水费、暖气费等费用时,应当根据有关单位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确定本期购买电、水、暖气等所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项业务中, 志远贸易公司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本月支付的电费、水费和暖气费所能抵扣的进 项税额分别为8160元、2600元和520元,合计为11280元。 在具体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7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280 贷:银行存款 83280 (6)接受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确定 商品流通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提供应税劳务(指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和购买货 物一样,应当根据对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 [承例1]4月15日,志远贸易公司汽车损坏,委托某修理厂进行修理,支付修理费 93600元,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6000元,增值税额为 2720元。 按照规定,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应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相应地,商品流通企业接 受其他单位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应当确认为进项税额。在该项业 务中,志远贸易公司应当确认进项税额1360元。 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 贷:银行存款 18720 [承例1]2月27日,志远贸易公司收到委托某工厂加工的施工机械一批,对方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3800000元,增值税额为以6000元,实际支付加工费 4446000元。 和接受修理修配劳务一样,商品流通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提供的加工劳务,其支付 的增值税额应当确认为进项税额。在该项业务中,志远贸易公司应当确认进项税额以 6000元。 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加工商品 3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46000 贷:银行存款 4446000 按照规定,商品流通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 进项税额。对于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按照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企 业当期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在月末申报纳税时,对于尚未付款的劳务费的进项税额, 如果已经计入当期进项税额之中的,应当将这部分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同样也可以采用如下三种处理方法:一种是所有应税劳务 都在付款后进行账务处理,相应地账面上确认的进项税额都是支付款项后的进项税额, 在月末可以直接根据账面确认的进项税额申报纳税;另一种是所有应税劳务均按常规 进行账务处理,月末在申报纳税时对于尚未支付款项的劳务费的进项税额,可以编制 红字凭证冲减,月初再编制蓝字凭证冲回来;第三种是平时按常规进行账务处理,对 于月末支付款项的应税劳务,暂不作账务处理,这样月末账面上确认的进项税额全部 是支付款项的劳务费的进项税额,申报纳税时可直接根据账面进项税额申报纳税。 (7)接受投资、捐赠等材料物资进项税额的确定 商品流通企业接受其他单位以商品、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货物进行 的投资、捐赠,只要投资方、捐赠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即可 视同购买货物,凭投资、捐赠协议和投资方、捐赠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进 项税额。 [例7]2月6日,某超市收到其投资者作为投资转入的商品一批,投资者提供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0元。 在该项业务中,该超市可以根据投资协议和投资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增 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确认为当期的进项税额,即170000元。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时,该超市可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实收资本--某投资者 1170000 [承例7]2月8日,超市收到某客商捐赠低值易耗品一批,双方确认的货物价值(已 扣增值税)为2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 在该项业务中,超市同样可以根据捐赠协议和捐赠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确认为当期的进项税额,即3400元。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时,超市可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低值易耗品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资本公积 23400 (8)混合销售行为中非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确定 如前所述,商品流通企业混合销售行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混合 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的购进货物的增值税额,凡是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的规定,即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从海关取得 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者是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的税额, 均可确认为本期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承例1]2月16日,志远贸易公司安装部用转账支票一张购入用于安装的材料一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80000元,增值税额为13600元。 在这项业务中,安装部所提供的劳务属于非应税劳务,但由于安装部专门用于安 装本企业销售的商品,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因而安装部购买用于安 装的材料物资(不包括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13600元应当确认为本期的进项税额。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志远贸易公司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物资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 贷:银行存款 93600 (9)兼营非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确定 如前所述,商品流通企业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 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销售一并征收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其兼营非增值税应 税劳务所用的购进货物的增值税额,凡是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即 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 的增值税额,或者是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的税额,均可确认为本期的 进项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承例4]8月16日,花乡商贸公司所属的车队用转账支票一张购入运输用品一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25000元,增值税额为4250元。车队虽对外营业,但由于 规模较小,不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税务机关核定其应征收增值税。 在这项业务中,车队所提供的劳务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但由于不单独核算, 所以应当征收增值税,因而车队购买用于运输的用品(不包括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 4250元应当确认为本期的进项税额。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花乡商贸公司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低值易耗品 2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50 贷:银行存款 29250 (10)进口货物进项税额的确定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也应当缴纳增值税。进口货物应当征收的增 值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人进口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从 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按照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其自营进口商品时可凭海关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确认进项税额;其接受委托代理进口商品,若海关开 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名称,又 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进项税额。 比如A单位委托B外贸公司进口从国外一批货物,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 有A单位和B外贸公司两个单位名称,在这种情况下,若该缴款书的原件交给A单位, 则A单位可以抵扣该缴款书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若该缴款书的原件交给B外贸公司,则 B外贸公司可以抵扣该缴款书上注明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其应纳税额按组成计税价 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承例5]东方进出口公司1994年4月1日从美国进口商品一批,离岸价为37500美元, 支付国外运费2250美元,保险费1500美元,支付关税为20625美元。4月1日国家外汇 牌价为1美元=8.00元人民币。 按照税法规定,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37500+2250+1500)×8.0+20625×8.0 =495000元 应纳税额=495000×17% =84150元 借:商品采购 49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4150 贷:银行存款 579150 [承例5]4月6日,公司从国外进口成套化妆品一批,到岸价为45000美元,关税为 30000美元,消费税率为30%。款项已付。 按照规定,进口应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其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进口消费税 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60000+240000+(45000+30000)×8÷(1-30%)×30% =60000+257142.86 =857142.86元 应纳税额=857142.86×17% =145714.29元 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 857142.8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5714.29 贷:银行存款 1002857.15 (11)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①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指增 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 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 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开具要求(见本章第七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 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 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因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而从对方取得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也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承例1]2月19日,志远贸易公司向某个体户购买包装物一批,价格为8600元。对 方开具普通发票。 在这项业务中,志远贸易公司购进材料,由于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其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志远贸易公司可根据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包装物 8600 贷:银行存款 8600 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是指: a.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 工具、器具; b.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 物品。 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管对方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其支付 的全部价值(包括购买时支付的增值税额)确认固定资产价值。 这里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包括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 为和兼营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用于该类非应税劳务购进的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进 项税额依法可以抵扣)、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 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面所 说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这里所说的免税项目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者劳务,具体免 税项目参阅本章第六节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免税项目。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 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减免税的销售额以及为生产经营减免税项目而购进货物或接受的 劳务。未单独核算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减税、免税。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 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这里所说的集体或者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 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 职工的个人物品。 这里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 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常损失。 [承例1]2月16日,志远贸易公司购入汽车一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 125000元,增值税额为21250元,货款未付。 在这项业务中,企业购入的汽车作为固定资产,购入汽车所应支付的增值税额 21250元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不能从当期销项税额 中抵扣。 在进行具体的会计核算时,志远贸易公司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46250(125000+21250) 贷:应付账款 146250 [承例1]2月18日,志远贸易公司购入健身器械一批,专门用于职工业务健身,对 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8000元,增值税额为1360元,货款已付。 和前一项业务一样,企业购入用于职工福利的健身器械,其所应支付的增值税额 1360元应当作为所购入资产价值的一部分,不能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应付福利费 9360 贷:银行存款 9360 纳税人购买或者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如前所述,纳税人购买或者销售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可以凭运费结算单据所 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是对于纳税人购进免税货物所 发生的运输费用,按规定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承例2]百货商店2000年12月16日,购进供残疾人使用的轮椅一批,支付价款 120000元,用现金支付运费7200元。 按照规定,专供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免征增值税。在这项业务中,百货商店购进供 残疾人使用的轮椅一批,其支付的运费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其支付的全部运费都应当作为当期的营业费用。则根据运 费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7200 贷:现金 7200 ③按照规定,纳税人采用邮寄方式购买或者销售货物所发生的邮寄费,不允许计 算进项税额抵扣。 [例7]某进出口公司通过银行向外地某农场电汇18750元,要求对方采用特快专递 方式邮寄用于出口某种稀有药材一批,该批药材总价值为17550元,包括增值税额为 2550元,邮寄费为1200元。 在这项业务中,按照规定,企业采用邮寄方式购买货物所发生的邮寄费,不允许 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所以该工厂邮购材料所支付的邮寄费1200元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 扣。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该公司所支付的全部邮寄费都应当作为营业费用。则根据 邮寄费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 17550 营业费用 1200 贷:银行存款 18750 (12)进项税额转出 如前所述,商品流通企业购进商品、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货物,或 者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商品,应按规定确认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是在 有些情况下,商品流通企业购进货物并按规定确认进项税额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 货物和劳务的用途发生了变化。这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前面所讲述的视同销售情况,即将委托加工的商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 职工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于作为投资、用于分配给投资者或者股东、用于无偿赠 送他人,或者将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用于分配给投资者或者股东、用于无偿赠送他 人。对于这些货物应当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将购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或个人销售 等等。这具体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①将委托加工和购入的货物转用作企业的固定资产或者在建工程; ②将委托加工和购入的货物转用于企业的免税项目; ③将购入的货物转用于企业的非应税项目; ④将购入的货物转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⑤委托加工和购进的货物发生了非常损失。 对于后一种情况,企业在购入货物或者货物委托加工完成时已经确认进项税额, 已经或者将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是,购进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并没有用于对外销 售,也没有视同销售,因而不能确认销项税额。比如,某汽车销售公司月初购入销售 的一辆汽车准备用于销售,该辆汽车原价234000元,其中销售额为200000元,进项税 额为23400元,该项进项税额已在购入汽车时确认。从销项税额中扣减,从而减少了 上月应交的税金。但是,月末企业因某种原因将该辆汽车用作本企业的固定资产,既 没有对外销售,也不属于视同销售,因而无法确认销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 作处理,那么在这项业务中,企业只有进项税额23400元,无销项税额,当月企业可 以少缴增值税23400元。这显然不公平的。所以税法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将转 用的这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从转用当期的进项税额扣减掉,如果企业无法正确确定转 用的货物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指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乘 以按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承例1]2月25日,志远贸易公司由于仓库倒塌损毁钢材一批,进价为60000元, 进项税额为10200元;损毁委托某单位加工完成的机械一台,其进项税额为进价为为 160000元,进项税额为27200元。 按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志远贸易公司由于仓库倒塌造成购进货物 发生非正常损失(毁损),则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37400元(10200+27200)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由于毁损货物的进项税额在货物购入时已经确认,所以在发生非正常损 失时,应当将非正常损失的货物的进项税额37400元从本期已经确认的进项税额中扣除。 在具体核算时,应当将非正常损失的货物的进项税额37400元通过“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从已经确认的进项税额中转出。具体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57400 贷:库存商品 2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7400 [承例1]2月20日,志远贸易公司将上月购进的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转用于本 企业在建工程。该批建筑材料进价为52000元,其进项税额为8840元。 在这项业务中,企业在上月购进该批建筑材料时是准备用于销售的,因而购进时 所支付的增值税额确认为上月的进项税额,从上月的销项税额中扣除,但本期该批建 筑材料被转用于在建工程,而按照税法规定,在建工程所用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在本月将该批建筑材料转用于在建工程时,应当将其进项税 额8840元从本月已经确认的进项税额中扣除。 在具体核算时,志远贸易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60840 贷:库存商品 5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840 [承例2]百货商店12月24日将海产品一批分给职工作为福利,由于该批海产品分 多个品种,且是分批从不同渠道购进的,因而很难确定其进项税额。据会计部门计算, 该批海产品的进价成本为4860元,按规定其税率为13%。 在这项业务中,如前所述,企业将购入原准备用于销售的商品用于职工个人消费, 应将其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由于无法正确确定该批海产品的进项税额, 所以应按进价成本4680元乘以规定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则应扣减的进项税 额为: 应扣减的进项税额=4680×13% =608.40元 则在具体核算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 5288.84 贷:库存商品 46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8.4 (13)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确定 企业应当在对当期购进货物、接受劳务、运输费用等各项业务的进项税额进行确 认的基础上,月末,确定本期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总额。企业当期准予 抵扣的进项税额总额应当等于当期内发生的购进货物、接受劳务、运输费用等业务所 确认的进项税额总额减去当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总额。 [承例1]按照前述有关业务,志远贸易公司当月进项税额情况如下: 2月2日,购入商品一批,进项税额136000元; 2月3日,购入商品一批,商品本身进项税额为680000元,运费进项税额为2800元; 2月4日,购入包装物一批,进项税额为40800元; 2月4日,因质量问题退还上月购入商品,冲减进项税额27200元; 2月5日,购入低值易耗品一批,进项税额为68000元; 2月9日,购入办公用品一批,进项税额为4080元; 2月15日,支付汽车修理费,进项税额2720元; 2月16日,购入用于安装的材料一批,进项税额为13600元; 2月19日,购进商品一批,进项税额为510000元; 2月20日,将购进的建筑材料转用于企业在建工程,转出其进项税额为8840元; 2月22日,销售商品一批,运输费进项税额为420元; 2月25日,由于仓库倒塌损毁商品一批,转出其进项税额为37400元; 2月27日,收到委托加工商品,支付加工费,其进项税额为646000元; 2月28日,支付本月电费、水费和暖气费,进项税额为11280元。 根据上述资料,可以计算出当月因购进货物、接受劳务、运输费用等业务确认进 项税额总额为: 2月份确认的进项税额总额=136000+680000+2800+40800-27200+68000+ 4080+2720+13600+510000+420+646000+11280=2088500元 2月份因购进的商品发生非常损失、转用于其他用途等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2月份转出进项税额=8840+37400 =46240元 则2月份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为: 2月份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2月份确认的进项税额总额-2月份转出进项税额 =2088500-46240 =2042260元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有关 资料中计算确定当月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总额。 志远贸易公司可以从其2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具体记录(见表 2-4)中确定2月份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表2-4中可以看出,2月份, 志远贸易公司因购进货物、接受劳务、运输费用等确认的进项税额为1929500元(见表 中“进项税额”栏目的合计数),当月因商品发生非常损失等应转出进项税额为46240 元(见表中“进项税额转出”栏目的合计数),根据这两个项目的合计数可以确定2月 份志远贸易公司准予从进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为1883260元。 [承例2]按照有关业务资料,百货商店当月进项税额情况如下: 12月1日-31日,从有关企业购进商品共计813950元,其中,粮食、食用植物油等 税率为13%的商品的零售额为1830600元,价款为1620000元,进项税额为210600元; 税率为17%的商品的零售额为4978350元,价款为4255000元,进项税额为723350元;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477000元,价款为450000元,税额为27000元;免税货物共 计846000元。另外: 12月2日,从某家庭农场购入小麦一批,确定进项税额为6000元; 12月9日,从某个体户购进绿豆一批,进项税额为2300元; 12月24日,将海产品一批发给职工,其进项税额为608.4元。 根据上述资料,可以计算出食品加工厂当月因购进商品、接受劳务等业务确认进 项税额总额为: 12月份确认的进项税额总额=210600+723350+27000+6000+2300 =969250元 12月份因购进的商品转用于其他用途等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12月份转出进项税额=608.4元 12月份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为: 12月份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12月份确认的进项税额总额-12月份转出进项税额 =969250-608.4 =968641.6元 3.当期应纳税额的确定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当期应向税务部门缴纳的增值税,应该是企业在当期内因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确认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内企业因购进货物、接受劳务等 确认的按照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 如上所述,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等于当期内发生的购进货物、接受劳务、 运输费用等业务所确认的进项税额减去当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即: 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则: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承例1]根据上述资料,志远贸易公司2000年2月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确认 的销项税额为1427075.86元,而当期因购进商品、接受劳务等确认的进项税额为 1249500元,当期转出进项税额为46240元,则2月份志远贸易公司实际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427075.86-(1249500-46240) =1427075.86-1249500+46240 =223815.86元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销 项税额”、“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三栏的有关资料计算确定当月应纳税额, 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栏本月合计数-“进项税额”栏本月合计数+“进项税 额转出”栏本月合计数 志远贸易公司可以从其2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具体记录(见表 2-4)中确定2月份应纳税额。从表2-4中可以看出,2月份,志远贸易公司因销售货物、 提供劳务、视同销售等确认的销项税额为1427075.86元(见表中“销项税额”栏目的 合计数),因购进商品、接受劳务、运费等确认的进项税额为1249500元(见表中“进 项税额”栏目的合计数),当月因商品发生非常损失等应转出进项税额为46240元(见 表中“进项税额转出”栏目的合计数),则当月应纳税额为223815.86元。 [承例2]采用同样方法,可以确定12月份百货商店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确 认的销项税额为1360982.05元,而因购进商品、接受劳务等确认的进项税额为 969250元,转出进项税额为608.4元,则12月份百货商店实际应纳税额为392340.45 元(13609820.05-969250+608.4)。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可以从百货商店12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 具体记录(见表2-5)中确定12月份应纳税额。从表2-5中可以看出,12月份,百货商店 因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视同销售等确认的销项税额为1360982.05元(见表中“销项 税额”栏目的合计数),因购进商品、接受劳务等确认的进项税额为969250元(见表中 “进项税额”栏目的合计数),应转出进项税额为608.4元(见表中“进项税额转出” 栏目的合计数),则当月应纳税额为392340.45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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