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理税顾问:概论--纳税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录入时间:2002-04-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0/2002信息】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均应承担税收征管
法规定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
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
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
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
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
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
按照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
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
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纳税人偷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
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
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按照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
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纳税人欠缴税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
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
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
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骗取出口退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
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抗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
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
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