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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部门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税款方式

录入时间:2002-04-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5/2002信息】 问:几个下岗职工以入股方式成立了一家 公司,被当地国税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账制健全,每月按时申报纳税。然而, 2000年初,地税部门要给该公司核定征收地方各种税费。多次与地税部门交涉。地税 部门声称,国税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地税部门可以不予认可。地税部门这样 做有政策法规依据吗? 答:增值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税部门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将增 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各税均 由地税部门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 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逾期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对该公司应缴 纳的税款实行核定征收。(i200202067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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