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征收部门与稽查部门对房产税计算不一致纳税人应怎么办
录入时间:2002-04-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5/2002信息】 问:地方税务局征收部门和稽查部门对某
企业同一房产计算出的应纳房产税税额不相同,并且征收部门开具了税票,稽查部门
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请问应该如何缴纳税款?如果其中一个数字正确,那么
差额应如何处理?
答:税务征收机关计算征收房产税,是以纳税人申报的房产原值和房产出租收入
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在一般情况下,税务征收机关不会到每个纳税户去对其申
报的数额的真实性进行一一核对。税务稽查机关计算房产税,是对纳税人的房产原值
和房产出租收入进行稽查核实后计算确定的。
对账制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纳税资料、如实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查
账征收的方法计征房产税。但如果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
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如果纳税人如实申报房产原值和房产出租收入,并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
额,或者按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税额进行纳税申报,那么,纳税人、税务征收部门、
稽查部门三者所计算的房产税税额应该相同。如果纳税人申报不实或计算错误,或者
税务征收部门或稽查部门计算错误,就会出现所说的“税务征收部门和稽查部门对同
一房产计算出的应纳房产税税额不相同”的情况。具体到这家企业属于上述哪种情况,
可先进行自查,看申报是否属实。如果申报不实,则应如实申报纳税。如属税务部门
计算错误,可与税务部门核对后请他们纠正。目前,在地方税务局征收部门开具的税
票和稽查部门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计算的应纳房产税税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应
先按税务稽查部门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计算确定的应纳房产税税额,到当地
地税办税服务厅或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纳税地点缴纳税款,而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i200202068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