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用自己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应缴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2-04-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5/2002信息】 问:用自己的房子从事小本生意。请问, 是否应缴房产税?如果应缴,前几年发生的是否还应补缴?如果把房子出租,应缴哪些 税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督行条例》规定,用自己的房屋从事商业经营 活动,如果该房屋在城市、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的范围内,就应依法缴纳 房产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因纳税人的计算错误等失 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 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所以,以前未缴的税款应补缴。 另外,根据国家税法及税收政策规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房产税、堤防费、地方教育发展费等税费,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按5%的税率征收,房 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了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 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i20020206412)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