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应缴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2-04-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5/2002信息】 问:用自己的房子从事小本生意。请问,
是否应缴房产税?如果应缴,前几年发生的是否还应补缴?如果把房子出租,应缴哪些
税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督行条例》规定,用自己的房屋从事商业经营
活动,如果该房屋在城市、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的范围内,就应依法缴纳
房产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因纳税人的计算错误等失
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
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所以,以前未缴的税款应补缴。
另外,根据国家税法及税收政策规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房产税、堤防费、地方教育发展费等税费,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按5%的税率征收,房
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了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
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i200202064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