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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理税顾问:企业所得税--事业单位所能享受的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2-03-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6/2002信息】 一、减免税 为了鼓励和扶持某些地区、产业或企业的发展,照顾某些纳税人的实际困难,现 行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事业单位所能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包 括: (一)第三产业减免税 为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94)财税字第001号、国税发[1994]132号等文件,对第 三产业发展项目,给予减免税优惠政策。与事业单位有关的包括: 1.农村的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 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 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提供的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 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技 术服务或者劳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服务或劳务所取得 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 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 免征收所得税。 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业)、信 息业(包括统计、科技、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广告,计算机应用服务等)、 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 之日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 教育文化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税或 者免税1年。 对于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 计算)来确定其减免税优惠。 另外,按照财税字[1999]43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机 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年底以前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 纳税。地方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此规定执行。 (二)技术转让减免税 为鼓励技术转让,促进科学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规 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 30万元的部分,应当照章纳税。 (三)教育事业减免税 为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福利待遇,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规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 暂免征收所得税。 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 如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院校以及中 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 企业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为推进高校后勤的社会化改革,财税字[2000]025号文件规定,对于从原高校后 勤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所得,在 2002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科研机构免税 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和国税发[2000]024号文件规定,中央直属科研机构 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不包括1999年10月1日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 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不包括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转制后, 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五)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减免税 按照财税字[1997]75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下列项目免征所 得税: 1.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 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2.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 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4.事业单位从其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5.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6.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赞助; 7.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8.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9.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按照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规定,如果一个单位符合上述两项或者几项减免税 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两项或者几项优惠政策 累加执行。 按照国税发[1997]099号文件规定,对于符合上述范围的减免税,应当由纳税人 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 等;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税务机关不再办理减免税申 请。具体的审批权限,地方级的事业单位的减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或确定;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 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 税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余事业单位的减免税,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 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税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纳税 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根 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二、盈亏互抵 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1997]189号等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发生 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 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亏损期不得超过5年。所谓弥补亏损期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 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 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例2]某报社1993年发生亏损380万元,1994年盈利60万元,1995年盈利120万元, 1996年盈利140万元,1997年发生亏损30万元,1998年盈利50万元,1999年盈利180万 元。对于报社1993年发生的亏损,应当从1994年开始进行弥补,弥补期到1998年止。 虽然从1994年开始,逐年延续弥补,但到1998年末,仍有10万元 (380-60-120-140-50)尚未弥补,但弥补期已满,1999年不能再弥补1993年的亏 损。 需要强调的是: 1.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不是指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而是指经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确认、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 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 机关对发生亏损情况进行审核和调整。 2.若干年度发生亏损的,纳税人在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利润弥补时,首先应 当弥补第一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弥补第二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依此类推, 不得颠倒弥补,也不得随意选择亏损年度的亏损进行弥补。 三、税额扣除 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字[1997]116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来源于 我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得到补偿以 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纳税人在汇总纳税时,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 得任意更改: 1.分国不分项抵扣 纳税人能够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用分国不分项抵扣。但是扣除额不能 超过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 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税法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 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 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 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额) 纳税人在境外某国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 限额”的,应从应纳税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 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 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余额补扣。 [例3]某电视台2001年全年实现利润1200万元,其中国内业务取得利润608万元, 从A国分店取得利润304万元,已经在A国缴纳所得税121.6万元;从B国进行投资取得 投资利润288万元,已经在B国缴纳所得税57.6万元。则其境外所得在汇总缴纳所得 税时的扣除限额为: A国所得的扣除限额=1200×33%×(304÷1200) =100.32万元 在A国实际缴纳的税款121.6万元,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100.32 万元,其余21.28万元留等以后年度补扣。 B国所得的扣除限额=1200×33%×(288÷1200) =95.04万元 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57.6万元,低于扣除限额,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 以将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57.6万元全额予以扣除。 2.定率扣除 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也可以不区分免 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6.5%的比率抵扣。 [承上例]若采用定率扣除法,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境外已纳 税款为: 准予扣除的境外已纳税款=(304+288)×16.5% =97.68万元 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扣除境外已纳税款97.68万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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