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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理税顾问: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2-03-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6/2002信息】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按照规定,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暂减按18%税率征 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可减按27%税率征税;年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按33%税率征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 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在实际操作中,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实行 企业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部分电影制片、发行、放映、 图书、报纸、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等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化事业单位),其应 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并无多少差别,为其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 减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另一种是除这些单位外其他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 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一般事业单位),其应纳税所得额为其每一纳税年度内 应纳税收人总额减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后的余额。 其中所称的“纳税年度”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事业单位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 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纳税人不得漏计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三、收入总额的确定 按照税法规定,事业单位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 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其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而付给 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 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 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附 加费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接受的捐赠收入等。 由于事业单位的收入除了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等外,还有财 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这些收入属于应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因此对于事业 单位来说,真正应纳税的是其应纳税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65号) (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得税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事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 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 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贴收入、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新闻出版单位的收 入总额通过各种有关的账户,如“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 清理”、“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等,进行具 体的反映;而一般事业单位则通过“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 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账户进行 反映。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一)财政拨款;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 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 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事业单位从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按照《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指财政部发行的国 库券、公债,不包括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 融债券)的利息收入(仅限于企业从一级市场购入并一直持有到期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财税字[1997]0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而 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纳税人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所得净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 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按照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 使职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征收所得税。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新闻出版单位一般通过“补贴收 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账户进行具体的反映;而一般事业单位则通 过“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其他收 入”等账户进行反映。 在具体进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应根据有关账户分析确定其应税收 入总额。 四、扣除项目的确定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其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 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总额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按照条例、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 《扣除办法》)和《事业单位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事业单位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 所有必要的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纳税人在计算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真实、合法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 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 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真实、合法是纳税人的有关费用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主要条 件,也是纳税人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纳税人在计算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时,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扣除外,任何费用支出都必须是实际 已经发生的,能够提供证明其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偷 税行为。 2.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和确定性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当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它包含 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即应当将收入和相应的费用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将一 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期的费用相配比。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 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事业单位所得税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事业单位各项支出的 确定必须与收入相配比。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 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如果可扣除的费用的支出额无法确定,则不允许按估计的支出额进行扣除。 (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 规和会计惯例。 3.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经营性支出是指支出的效益仅限于当期的那部分支出,而资本性支出是指支出的 效益涉及多个会计期间的支出。具体来说,凡是为取得本期收益而发生的支出为经营 性支出,凡是为取得以后若干个会计期间的收益而发生的支出则为资本性支出。按照 规定,经营性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而资本性支出则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 收法规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4.历史成本原则 所谓历史成本原则是指对于财产物资按取得时实际支付(已付或应付)的货币总额 进行计价,当物价发生变动时不调整财产物资的账面价值。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 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 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也就是说, 在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时,经过资产评估后,发生的资 产评估增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后,发生的资产评估损失按照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 在税前列支后,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确定资产的成本并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二)成本和费用的内容 如上所述,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 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的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其 中,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的成本、费用和一般会计意义上的成本、费用有所不同。 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成本,是指纳税人销售产品(商品、材料、下脚料、 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等的成本。 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 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对象成本或劳务的经营成本的直接材料、 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 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直接成本可根据有 关的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 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 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之中。 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所发生的可扣除的销 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其中: 销售费用是指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 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商品佣金调整进口 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以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 利费等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 发生的费用,包括应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 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 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 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 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 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文向其关 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 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新闻出版单位可以通过“产品销售成本”、“其他业务 支出”、“固定资产清理”等账户资料来确定当期的成本;而通过“产品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账户资料来具体确定当期准予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 用和财务费用。 而一般事业单位在日常会计核算中,直接将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划分为事业支出、 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不核算期间费用。按 照《事业单位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 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当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 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比例分摊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入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 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 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收 入总额 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分 不清楚的,可对划分不清楚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出应纳税收 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总额。 下面按照税法规定,具体讲解有关扣除项目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 (三)工资薪金支出 按照《条例》、《实施细则》、《扣除办法》和《事业单位所得税管理办法》的 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 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指各种名目的奖金, 包括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进步奖)、津贴、补贴、年终加 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按照规定,地区补贴、物价补贴 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但是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雇员向单位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 路费等); 4.雇员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 5.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6.独生子女补贴; 7.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8.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在本单位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但是下 列情况除外: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 所人员; 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对于工资薪金支出,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在税前扣除: 1.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发 放的工资可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 批准,其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 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单位在工效挂 钩范围内,未实际发放而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在提取年度不得扣除,在实际发放年 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据实扣除;挪作他用的,不得扣除。 3.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事业单位,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 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这里所称 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单位以各种形式支 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 限额目前为800元/人,具体扣除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 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限额的, 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财政部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 计税工资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 (四)资产折旧与摊销和存货的计价 胺照《条例》、《实施细则》、《扣除办法》和《事业单位所得税管理办法》的 规定,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新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可 以在税前扣除。 1.固定资产的计价与折旧 按照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 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 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 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标准。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 (1)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 的价值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 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 安装费后的价值计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 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 值计价。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计入财务费用。 (5)纳税人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 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 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 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1)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2)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3)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 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提取: (1)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①房屋、建筑物; ②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③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④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①土地; ②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③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④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①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 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按照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是: ①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 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 原价的5%以内,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 按照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 具等为5年。 按照《事业单位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为: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③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 强度使用或者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的,由纳税人 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按照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用直线法折旧法。对促进科 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者 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也应由纳税人提出 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事业单位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一般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 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 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 按照规定,一般事业单位按照财务会计的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 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般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前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现因 缴纳所得税后需要计提折旧的,应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按照规定,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区别确定: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 相关费用。 (2)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非专利技术和专利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按照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 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 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 按照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自创或外购的商誉和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摊销 费用。按照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发研制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 凡是已经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取直线法计算。 受让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 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 的,按照合同或者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 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3.递延资产及其摊销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 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纳税人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 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这里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纳税人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 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纳税人在筹建期发生的费 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 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按照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固定资产 的改良支出,如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固定资产已经提足 折旧,可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 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4.投资成本的扣除 按照规定,纳税人的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者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 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 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5、存货的计价 按照规定,纳税人的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取得时的实际 成本计价。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计入存货的成本是 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 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 成本法等方法。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一致,也可以采用 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 成本的,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 按照规定,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的,应当 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 务机关有权调整。 (五)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 括: 1.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2.与债券相关的折价与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包括债券发行手续费、债券); 4.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指汇率差,在 会计上表现为汇兑损益)。 按照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经营性借款(流动资金贷款)费用,凡 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具体来讲,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 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所说的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企业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 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综合性银行;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 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各类财务公 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这里所说的非金融机构,是指除上述所说的银行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 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 纳税人向银行之外的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其利息支出的扣除,必须 限定于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浮动利率之内,超过浮动利率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不允许扣除。 按照规定,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也允许扣除。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标 准为:按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 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部分,不准予扣除。 按照规定,纳税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 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 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 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资产成本的借款费 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在一般情况下,除非纳税人借款时明确指明是用于开发无形资产,否则不得将借 款费用分配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如果开发无形资产的费用按规定作为技术开发费用进 行归集,那么为开发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应直接作为技术开发费计入当期管理 费用,在税前予以扣除,不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按照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 成本,不得作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按照规定,纳税人在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对 外投资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投资成本外,应当作为开办 费,计入递延资产。 (六)租金支出 租赁是指纳税人通过向资产所有者定期支付一定量的费用,从而长期(一般指一 年以上)获得某项资产的使用权的行为。按照性质不同,租赁可以分为经营性租赁和 融资性租赁。 按照规定,对于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企业 之间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对于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修理 费,应由纳税人负担的,可在实际发生时予以扣除;对于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改 良支出,如前所述,应当计入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均匀摊销。 按照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 的一种租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2.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按照规定,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 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七)广告费 广告费用是纳税人为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广费用。按照《扣除 办法》的规定,广告费用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正规的广告费支出,另一部分 是业务宣传费。 按照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按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 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比如,某出版社当年实现营业收入 3000万元,当年发生广告费支出120万元,则按规定当年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为 60万元,其余60万元可以结转到下年度;假如下年度企业实现营业收入4000万元,发 生广告费70万元,根据当年度实现营业收入按2%的比例计算的准予扣除的广告费为 80万元,则年末应将未扣除的广告费50万元(60+70-80)继续结转下年,依此类推, 直到扣除完为止。业务宣传费是指纳税人发生的不符合上述广告费支出条件的、未通 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宣传推广费用,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按照规定,纳 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 过部分不得结转下年。按照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 分。对于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八)业务招待费 按照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 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 超过全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 的3‰。这与现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有所不同。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全年营业收入 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的5‰;超过1500万元(含 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足1 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按照《事业单位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一般事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 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上述标准进行计算扣 除。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 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九)坏账损失 坏账损失是指纳税人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而坏账则是指纳税人由于各种 原因所造成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对于坏账损失有两种核算方法:一种 是直接转销法,即在发生时将其作为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并同时冲减应收账款的方法; 另一种是备抵法,即建立坏账准备金,事先按期估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 用,实际发生坏账时再冲销坏账准备金的方法。 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 理: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残废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 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 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 按照《实施细则》和《扣除办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纳税人 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按照规 定提取坏账准备金。这与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不同。现行制度规定,一般事业单 位采用直接转销法核算坏账损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化事业单位也可采用备抵 法。这就要求采用备抵法的企业化事业单位应当事先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按照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 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以在发生当期据实扣除;已核销的坏 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 按照规定,经批准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 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 人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 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纳税人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 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金。这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 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一是作为计提坏账准备依据的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而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计提坏账准备时,不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二是纳税 人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不得计提应收账款。三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购销业 务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 (十)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用于公 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公益性、 救济性捐赠,是指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其他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 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 人的捐赠。按照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规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具体扣除限额 计算程序为: (1)调整所得额,即将已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所得额; (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3)若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超过所得额的3%的,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 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若当期发生的公益 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的,应据实扣除。 [例1]某杂志社(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实现利润200万元,当年发生公益性、 救济性捐赠30万元,则当年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为: 200+30=230万元 230×3%=6.9万元 则当年只能扣除6.9万元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23.1 万元(230-6.9)。 按照国税发[1999]77号文件规定,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视同国内非营利的公益性 组织,纳税人向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的捐赠(与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合并计算)在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按照国发[1996]03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 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 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按照财税[2000]9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 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全额扣除。这 里所说的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 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 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按照财税[2000]2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 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这 里所说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 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按照财税[2000]3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对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 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按照国税函[2000]4号、国税函[2000]628号、国税函[2001]207号、国税函 [2001]21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文学 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 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按照财税[2001]10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 村义务教育[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 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企业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可在所 得税前全额扣除。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 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 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按照国税函[2001]35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 救济性捐赠允许在税前扣除。 按照国税函[2001]16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 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 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十一)总机构管理费 按照《实施细则》、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税发[1999]136号文件有关规定,纳 税人按照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用,应当提供总机构出 具的有税务部门审定的管理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过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扣除。按照规定,凡是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 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 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 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不同 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提取总机构管理费。这里所说的总机构具体包括: (1)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2)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 行统一管理; (3)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营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营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 支出的; (4)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 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总机构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 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 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 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总机构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 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凡是税收法规定有扣除标准的,按规 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 (1)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按剔 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2)业务招待费。按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的比例核定。 (3)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由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校 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 (4)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 长额。 总机构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分摊管理费可以从以下三种方法中选择一种: (1)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2)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 (3)其他形式,如按资本金的数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等。 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不应变动。如果申请改变原有的提取方式,则必须提供详细 的说明报告,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经同意方可变更。 总机构管理费原则上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 也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按照规定,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地 区,且管理费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 理费的多数企业在同一地区,且管理费的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 税务机关审批。总机构应于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报。在提交申请报告时,须附有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收支决算说 明(表)、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 支出情况说明(表)和本年度计划提取管理费的明细表(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 额)及其费用增减说明等资料。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总机构管理费年终有结余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 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数额。 下属单位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 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 在以后年度补扣。 《事业单位所得税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一般事业单位符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条件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向所属分支机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 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单位未经批准上交的管理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上交 上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二)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和国税发[2000]024号文件规定,为鼓励社会力量资 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活动,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 家机关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 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 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这里所说的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 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纳税人向所属科研机构和 高等院校提供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纳税人直接向科 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资助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科研机 构和高等院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在税前抵扣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收到资助资金和用途的书面证 明; (2)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计划; (3)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具的资金收款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十三)其他扣除项目 1.保险和其他基本保障缴款 按照《实施细则》和《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为职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 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 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 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而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者雇员个人向商业 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 不得扣除。 另外,按照《实施细则》和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 和运输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以扣除。但保险 公司给予的无赔偿优待,应作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税金 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也可以扣除。 3.差旅费、会议费和董事会费 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 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 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 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 目录、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4.佣金 佣金是指纳税人在推销产品或劳务过程中向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代理人支 付的合法报酬。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 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 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按照规定,纳税人在推销产品或劳务过程中支付的回扣(向非法中间介绍人支付 的费用,包括支付给国家公务人员的居间介绍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5.劳动保护支出 按照《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 动保护支出是指纳税人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 防暑降温用品等发生的支出。在这方面具体的扣除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 具体情况制定。纳税人发放的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 出,除从职工福利费用中支出的以外,一律视为工资薪金支出。 按照国税函发[1996]67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和职工防暑降温 费,据实在税前扣除。为防止纳税人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 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的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发生 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 6.损失 按照《实施细则》和《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 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减 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由纳税人提供有关清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后可以扣除。由于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的收入计入住房公积金,因而出售职工住房 发生的损失也不得扣除。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按照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 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表式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申 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 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必须附有关部 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7.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 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 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8.其他支出 具体包括: (1)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 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标难工 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不得在税前 扣除。一般事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 除职工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费的标准额度内 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 (2)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 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 益,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当期扣除。 (3)按照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 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后允许扣除。 (4)按照国税函、[1999]48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住房公积 金,首先应用住房周转金支付,住房周转金开支不足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可在税前扣除。 (十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按照《条例》和《事业单位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 者支付价款和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 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这里所说的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按 照规定,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固定 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不得在税前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 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修缮费,凡属于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额超过固定资产 标准的,应将修缮费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在税前扣除;事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 支出也不得在税前列支。 这里所说的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 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所说的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犯国 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这里所说的各项税款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犯税收法规,被税务 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金,以及除上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种罚款。 这里所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这里所说的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 捐赠,是指超出应纳税所得额3%之外的捐赠。 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这里所说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的,与本 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此外,《事业单位所得税管理办法》还规定,一般事业单位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上述不得扣除的 项目外,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1)贿赂等非法支出;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和滞纳金; (3)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 (包括风险投资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准备 金; (4)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 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五、来源于下属单位的应税收入的补税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从设在经济特区等低税率地区的下属单位取得的应税收入, 应按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差补征企业所得税税额。 在具体计税时,应当根据下属单位和事业单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不同情况进 行处理: 若事业单位所得税税率高于下属单位所得税税率,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 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来源于下属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所得÷(1-下属单位所得 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下属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事业单位适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下属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下属单位所得税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若事业单位所得税税率等于下属单位所得税税率,或者下属单位由于按照税法规 定享受定期减税、免税政策优惠因而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低于事业单位所得税税率的, 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所得不再补缴所得税。 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在具体计算纳税额时,应当分如下四个步骤: (一)计算纳税调整前所得 将纳税人当期实现的各项收入减去当期的销售成本和期间费用,即为当期的纳税 调整前所得,用公式表示为: 纳税调整前所得=收入总额-(销售成本+期间费用) (二)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 在纳税调整前所得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即加上纳税调整增加数,减去纳税调 整减少数,即可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其计算公式为: 纳税调整后所得=纳税调整前所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数 (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在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基础上,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再减去各项免税所得, 即可计算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免税所得 (四)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即应缴所得税额)应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其计 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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