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理税顾问: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录入时间:2002-03-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6/2002信息】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
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
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其中“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同时
具备如下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
表;独立计算盈亏。其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
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显然,
凡是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事业单位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这里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
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信业、
服务业,以及经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这里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
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和其他所得,自然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
对象。
另外,事业单位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其他原因宣布终止,其清算
结束后的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
的所得。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