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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理税顾问: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录入时间:2002-03-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6/2002信息】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 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 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其中“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同时 具备如下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 表;独立计算盈亏。其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 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显然, 凡是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事业单位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这里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 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信业、 服务业,以及经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这里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 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和其他所得,自然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 对象。 另外,事业单位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其他原因宣布终止,其清算 结束后的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 的所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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