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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理税顾问:牧业税--牧业税概述

录入时间:2002-03-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5/2002信息】 一、纳税人 按照规定,牧业税的纳税人一般为在牧区、半农半牧区从事牧业生产并取得牧业 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显然,在牧区、半农半牧区从事牧业生产并取得牧业收入的事业 单位是牧业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牧业税的征税对象可以分为两种:有的地区以纳税人从事牧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 为征税对象,也有的地区以纳税人牧养的牲畜作为征税对象。牧业税的征税范围一般 为牧养马、牛、羊、骆驼、驴、骡。 三、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能享受的牧业税的优惠政策一般有: 1.仔畜、良种公畜、耕役畜,免税。 2.科学研究和教学单位专门用于科学试验的牲畜,免税。 3.学校勤工俭学牧养的牲畜,免税。 4.边境地区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的减税、免税照顾。 5.纳税人的牲畜因风、雪、疾病等自然灾害造成死亡损失的,可以减税、免税。 四、牧业税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划分 征收牧业税的地区,对于生产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牧业税,不再征收农业 税;对收购应税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农业特产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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