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理税顾问:牧业税--牧业税概述
录入时间:2002-03-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5/2002信息】 一、纳税人
按照规定,牧业税的纳税人一般为在牧区、半农半牧区从事牧业生产并取得牧业
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显然,在牧区、半农半牧区从事牧业生产并取得牧业收入的事业
单位是牧业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牧业税的征税对象可以分为两种:有的地区以纳税人从事牧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
为征税对象,也有的地区以纳税人牧养的牲畜作为征税对象。牧业税的征税范围一般
为牧养马、牛、羊、骆驼、驴、骡。
三、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能享受的牧业税的优惠政策一般有:
1.仔畜、良种公畜、耕役畜,免税。
2.科学研究和教学单位专门用于科学试验的牲畜,免税。
3.学校勤工俭学牧养的牲畜,免税。
4.边境地区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的减税、免税照顾。
5.纳税人的牲畜因风、雪、疾病等自然灾害造成死亡损失的,可以减税、免税。
四、牧业税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划分
征收牧业税的地区,对于生产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牧业税,不再征收农业
税;对收购应税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农业特产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