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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企业理税顾问:概论--账簿和凭证管理

录入时间:2002-04-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4/2002信息】 一、账簿的设置和管理 按照税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 核算。这里所说的账簿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日记 账必须采用订本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用计算机记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 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 可视同会计账簿,但是应当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 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按规定,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 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纳税人建账建制,既是为了加强自身的经济核算,也是为了便于接受税务机关的 监督检查,从而做到正确地依法纳税。因此,邮电通信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其财务、会 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会、会 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 收代缴税款。 邮电通信企业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 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账簿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二、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 付款凭证。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在经济活动中,发票是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以及其 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应填发给对方的合法凭据。加强发票的管理,对于开展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收工作意义重大。 (一)发票的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商品名 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 (个人)名称(章)等。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 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 购货人地址,购货人增值税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增值税 登记号。 (二)发票的基本联次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 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 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删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三)发票的印制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 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 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 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应报经县 (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四)发票的领购 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 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件,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发给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 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凭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 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 销发票。 (五)发票的开具 企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 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即支付个人款项时,可以由企业向收款方开具 发票。付款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应当按 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 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使 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 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 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 企业应当建立发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 情况。 (六)发票保管 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 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后,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七)发票的检查和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按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对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领购发票、开具发票、取得发票、保管发票和接受税务 机关检查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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