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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理税顾问: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

录入时间:2002-03-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5/2002信息】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规定,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或者出售的当天; 由收购者纳税的,为收购的当天;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 缴义务人支付收购货款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 发生之日起30日之内,向当地主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 确定。 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生产地缴纳农业特产税;收购者和扣缴 义务人应当在收购地纳税;涉及两地申报纳税的,纳税地点由两地征收机关商定,或 者报上级征收机关裁定;异地查验发现在纳税地应税未税的,可以在查验地补征。 三、税款缴纳 作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事业单位,应当在纳税申报后在规定的 期限内缴纳农业特产税税款。 [承例1]南方农业大学于10月11日用开出支票,缴纳自产水果所应当缴纳的农业 特产税税款10440元。 在实际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10440  贷:银行存款        10440 [承例2]水产研究所于9月初开出支票,缴纳8月份自产海参、鲍鱼等应纳税额 33600元和向附近渔民收购海参、鲍鱼等应纳税额50000元。 在实际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83600   贷:银行存款         836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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