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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理税顾问: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3-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5/2002信息】  [例1]南方农业大学有一果园,2001年9月 收获苹果20000公斤,当地市场价格每公斤售价为3元;收获梨26000公斤,当场市场 价格为每公斤售价为2元;收获从国外引进的提子新品种(尚处于试验阶段)8000公斤, 当地市场价格为每公斤售价为8元。该片土地应当缴纳农业税3000元。 按职规定,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阶段免税, 因此该大学生产的提子免征农业特产税。另外,按照规定,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 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则南方农业大 学9月末计算出应纳农业特产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3+26000×2)×12%-3000      =(60000+52000)×12%-3000      =1044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月末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104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10440 [例2]水产研究所有一水产养殖场(非独立核算),2001年8月收获海参、鲍鱼等一 批,按照当地市场价格计算为420000元。为履行其与某单位签订的合同,养殖场又向 附近渔民收购海参、鲍鱼等一批,支付款项200000元。按照规定,海参、鲍鱼等属于 贵重食品,生产贵重食品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贵重食品的纳税人适用税率 为25%,则该养殖场应纳农业特产税额为: 生产海参、鲍鱼等的应纳税额=420000×8%               =33600元 收购海参、鲍鱼等的应纳税额=200000×25%               =5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33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33600 借:库存商品           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500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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