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理税顾问: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3-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5/2002信息】 [例1]南方农业大学有一果园,2001年9月
收获苹果20000公斤,当地市场价格每公斤售价为3元;收获梨26000公斤,当场市场
价格为每公斤售价为2元;收获从国外引进的提子新品种(尚处于试验阶段)8000公斤,
当地市场价格为每公斤售价为8元。该片土地应当缴纳农业税3000元。
按职规定,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阶段免税,
因此该大学生产的提子免征农业特产税。另外,按照规定,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
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则南方农业大
学9月末计算出应纳农业特产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3+26000×2)×12%-3000
=(60000+52000)×12%-3000
=1044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月末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104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10440
[例2]水产研究所有一水产养殖场(非独立核算),2001年8月收获海参、鲍鱼等一
批,按照当地市场价格计算为420000元。为履行其与某单位签订的合同,养殖场又向
附近渔民收购海参、鲍鱼等一批,支付款项200000元。按照规定,海参、鲍鱼等属于
贵重食品,生产贵重食品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贵重食品的纳税人适用税率
为25%,则该养殖场应纳农业特产税额为:
生产海参、鲍鱼等的应纳税额=420000×8%
=33600元
收购海参、鲍鱼等的应纳税额=200000×25%
=5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33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33600
借:库存商品 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5000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