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理税顾问:增值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录入时间:2002-03-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2/2002信息】 一、纳税人
按照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
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显然,凡是在
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事业单位,都是增值
税的纳税人。按照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
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谓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
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并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指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
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
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
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即为一般纳税人。
同样,事业单位也按上述标准确定其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按照规定,下列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事业单位。
(2)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但分支机
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80万元,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新开业的事业单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
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预计其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可暂认定为一
般纳税人;其开业后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80万元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4)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事业单位,其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应在次年1
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作为一般纳税人,应依照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
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其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
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按照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事业单位,
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
用发票。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
资料:
①营业执照;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银行账号证明: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四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具体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分支机构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批准其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事业单位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事业单位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般
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事业单位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
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
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二、征税对象
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和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
其中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
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
的业务。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
其他经济利益等代价为条件的转让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企业聘用
的员工为本企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包括在内。
其中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
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劳务发生在境
内。
就事业单位而言,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具体包括:
1.销售货物。包括从事产品生产的事业单位如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科研机
构、测绘部门等生产的图书、期刊(杂志)、报纸、音像制品等各种产品以及从事商品
流通业务的事业单位销售的各种商品。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包括事业单位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从事的加工、修
理修配业务。
3.进口货物。事业单位直接或委托外贸企业进口各种货物。
4.视同销售货物。按照规定,事业单位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事业单位,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
机构用于销售,但机构在同一县(市)内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5.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
售行为。
比如某事业单位向国内某单位销售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由事业单位负责送货上门,
运输费单独计算。在这项业务中,该事业单位除了销售货物以外,还向用户提供了运
输劳务,但它本身是一项业务,只不过它既包括货物的销售,又包括劳务的提供。这
项业务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以从事
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的事业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
应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
局所属征收机关(具体指县及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确定。
这里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
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6.兼营非应税劳务。从事货物生产、销售的事业单位兼营非应税劳务(具体来讲,
指事业单位兼有货物销售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业务,而且这两类经营业务通常
是分开进行的,往往可以分开进行核算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事业单位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按照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事业单位销售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
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
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
征收增值税。
(四)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务局。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