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理税顾问:增值税--事业单位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一)
录入时间:2002-03-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2/2002信息】 一、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应纳税额的确定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
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所以,在具体计算应纳税额时,首先应当确定当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而
确定当期的应纳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确定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
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下面通过具体例子来说明事业单位销项税额的确定。
1.一般销售货物销项税额的确定
[例1]西方出版社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00年2月1日,向本市某
书店销售图书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28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增
值税额为16640元。对方用转账支票支付。
按照规定,纳税人以交款提货的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以收讫销
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所以,对于交款提货方式销售的货物,不论是在月初还是在月中、月末,只要收到款
项(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就应当确认当月的销项税额。
在这项业务中,西方出版社收到对方交来的支票,只要已经将提货单交给了对方,不
管货物是否已经发出,均应根据发票存根和支票确认当月的销项税额1664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发票存根和支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4464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2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640
[例2]东方展览馆设有专门的商品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00
年12月1日共收到现金253400元。其中,销售各种农业产品等税率为13%的货物共计
56500元,其他商品196900元。
这项业务和上一项业务一样都是交款提货销售货物,也应当以收到价款的当天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上一业务不同的是,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一般只开具普通发票,
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普通发票上,只列示金额一个栏目,不分别注明价款和
税款。所以在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况下,货物销售的价款和增值税税款是合并在一起向
购买者收取的。但是不管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只要其销售
货物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都应当计算销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将
普通发票上含税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作为计算销项税额的依据。其换算公
式为:
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税率)
在本例中,农业产品含税销售额为56500元,其增值税税率为13%,则不含税销
售额为:
销售额(不含税)=56500÷(1+13%)
=50000元
其他商品的含税销售额为1969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则不含税销售额为:
销售额(不含税)=196900÷(1+17%)
=168290.60元
则当日该展览馆销售商品的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
=50000×13%+168290.60×17%
=6500+28609.40
=35109.40元
则应当确认12月1日销售商品的销项税额为35109.4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 253400
贷:经营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218290.6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5109.40
[承例1]某音像书店2000年1月2日向西方出版社订购某种音像制品一批,总价款
为1170000元,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200000元。2月2日西方出版社按合同规定交付货
物,并收到该单位交来的余款970000元。西方出版社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
明价款为10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税额为170000元。
按照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应以发出货物的当天为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在本项业务中,西方出版社于2000年1月2日收到对方交来的定金200000元,
但货物并没有发出,因此不能确认销项税额。2月2日,西方出版社按合同规定发出货
物,应当按规定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确认2月份销项税额17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1月2日收到定金时西方出版社应当将收到的定金作为预
收账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预收账款 200000
2月2日发出货物后,应当按规定确认销售额和相应的销项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预收账款 117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借:银行存款 970000
贷:预收账款 970000
[承例1]2月3日,西方出版社向某音像书店销售电子版图书一批,价款1200000元,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包装物20000个,每个5元,货款未收。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其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价外收取的各项费
用,其中包括包装费。对于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
额计税。在本项业务中,随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收入100000元,应当按规定
计入销售额,则西方出版社在本项业务中的销售额应为1300000元,则销项税额应为
盟1000元(1300000×17%)。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按会计制度规定,包装物销售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则西方出版社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521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2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1000
[承例1]2月4日,西方出版社向外地某书店发出录音带一批,并开出增值税专用
发票,注明价款为1800000元,增值税额306000元,用转账支票代买方支付运输费
40000元。合同规定采取托收承付方式进行结算。4日办妥托收手续。
按照规定,纳税人以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
手续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对于以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的货物,
只要货物已经发出并办妥了托收手续,就应当确认当月的销项税额。在这项业务中,
西方出版社于26日发出货物,于4日办妥托收手续,尽管款项不一定能在月内收到,
但应当根据发票存根和银行盖章退回的托收凭证确认当月的销项税额306000元。
按照规定,对于销售货物的运输费,只要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即承运部门的运
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买方的,则该运输费不包括在销售
额中。在这项业务中,西方出版社仅仅是代买方垫付运输费,并未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此这40000元运输费不应包括在销售额中。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发票存根和银行盖章退回的托收凭证
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2146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800000
银行存款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0
[承例1]2月5日,某电子书店因质量问题将光盘一批退还给西方出版社,该批光
盘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该电子书店在购货时已经付款。西方出版
社同意退货,并返还货款。
对于退货,若购买方并没有支付货款,销售方在发出货物时并没有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因而也没有作销售处理,则不必冲减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额。若购买
方在购买时已经付款,销售方在发出货物时已经开具发票,在会计上作了销售处理,
则因销货退回而退还给对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在具体办理
销货退回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在购买方尚未付款或者尚未入账的情况下,可直接
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销售方。在购买方已经入账,发生退货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
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应由购买方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出
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根据证明单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扣减当期的销项税额。
在本项业务中,对方退货时,若对方同时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可直接抵扣当期销项税额;若对方无法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应根
据对方提供的进货退出证明单编制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当期销项税额。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对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或者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000(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红字)
产品销售收入 100000(红字)
2.折扣销售下销项税额的确定
销售折扣是指销售方为了推销产品和及早收回销货款而给予购买方在价格方面一
定的优惠。销售折扣分为两种:一种是商业折扣,是指销售方由于买方大量购买而给
予购买方一定比例的价格优惠,即买得越多价格越便宜。比如某事业单位为推销某产
品,规定该产品单价100元(不含税),若一次购买100件以上的按九五折计价,也即可
享受5%的价格优惠;凡一次购买200件以上的按九O折计价,即可享受10%的价格优
惠;若一次购买400件以上的按八五折计价,即可享受15%的价格优惠。在现实中,
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出版社销售图书、音像制品等,它们都是按一定的折扣向书店等销
售的。另一种是现金折扣,即销售方对于提前付款的购买方给予的低于发票金额的优
惠。比如,某事业单位为鼓励买主及早付款,规定价格条件为3/10、2/20、N/30,
也就是说,凡是在10日内付款的可享受3%的优惠,凡是在20日内付款的可享受2%的
价格优惠;超过20日付款的不能享受优惠。
一般来说,商业折扣在销货时即已经确定,并在发票中作了反映。也就是说,在
存在商业折扣的情况下,发票金额本身一般就是扣除了商业折扣后的净额。但在有些
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销货发票金额按原价开具,折扣则是另外由卖方支付的;或
者销货发票按原价开具,折扣则另开红字发票单独反映。
在存在现金扣扣阶情况下,一般来讲,发票是在销货时按原价开具的,而支付价
款则是在购买方取得货物后若干天以后进行的,是否享受现金折扣、享受多少现金折
扣在销货时是无法确定的,除非双方明确约定,或者购买方当场支付,否则现金折扣
在销货发票中无法进行反映。所以现金折扣一般是在销货发票外单独开具发票反映的。
按照《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
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同在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扣除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
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承例1]某书店2000年11月向西方出版社订购图书一批,原价为400000元,合同
规定按七0折结算,也就是说,购买方可享受30%的价格优惠,这在购买时已经确定。
2月6日,西方出版社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用转账支票支付全部款项。
在这项业务中,若西方出版社在销售图书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同在一张发票上分
别注明,则按照税法规定,应按扣除折扣额后的净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则该笔业
务的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400000×70%÷(1+13%)×13%
=247787.61×13%
=32212.39元
则西方出版社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应为247787.61元,即400000×
70%÷(1+13%)=247787.61元,增值税税额为32212.39元。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8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47787.6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212.39
[承例1]西方出版社2001年2月7日向某单位销售图书一批,原价80000元,按八0
折结算。购买方要求将折扣额单独返还,则折扣额单作凭证进行反映,则按规定不得
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则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80000÷(1+13%)×13%
=70796.46×13%
=9203.54元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70796.4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203.54
借:产品销售费用 16000
贷:银行存款 16000
[例3]北方出版社2月11日向某电子书店销售光盘一批,价税合计为936000元,价
格条件为3/10、1/20、N/30。
在这项业务中,如果书店在购买时直接付款,或者北方出版社与书店明确约定在
10日内或者20日内付款,或者在付款时开具发票,则在开具发票时可直接在发票中注
明销售额和折扣额,按扣除现金折扣额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当场付款或者在10日
内付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800000元,折扣额为24000元(800000×
3%),销项税额为131920元[(800000-24000)×17%]。在20日内付款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800000元,折扣额为8000元(800000×1%),销项税额为
134640元[(800000-8000)×17%]。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时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1)当场付款的:
借:银行存款 907920
贷:产品销售收入 77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1920
(2)10日内付款的:
发出产品时:
借:应收账款 907920
贷:产品销售收入 77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1920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907920
贷:应收账款 907920
(3)20日内付款的:
发出产品时:
借:应收账款 926640
贷:产品销售收入 79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4640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926640
贷:应收账款 926640
如果书店没有与北方出版社明确约定在何时付款,且在发出货物时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时,在发票中按全额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销售
额为800000元,销项税额为136000元。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发出产品时:
借:应收账款 936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
若对方在10日内付款,则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912000
财务费用 24000
贷:应收账款 936000
若对方在20日内付款,则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928000
财务费用 8000
贷:应收账款 936000
若对方在20日后付款,收到货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936000
贷:应收账款 936000
3.包装物押金的销项税额的确定
在许多情况下,企业为了促进货物的销售,在出售货物时,向购买方出租或者出
借包装物。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售货物时出租或者出借包装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押
金,凡是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以一年为限)包装物押金,
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
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另外,按照规定,对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
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例2]东方展览馆商品部1999年12月16日向某单位销售其商品一批,向其收取货
物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共计468000元,同时向其收取包装物押金8000元。按规定对包装
物押金单设账簿进行单独核算。2000年12月16日,包装物押金已经超过一年,而对方
仍然没有退回包装物,展览馆按约定将押金没收,转作收入。
在本项业务中,展览馆在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8000元,由于单
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所以,展览馆在1999年12月16日计算销项税额时,
其销售额为400000元[468000÷(1+17%)],不包括收取的包装物押金8000元。但
2000年12月16日,包装物押金已经满一年,按规定应当并入销售额征税。则2000年12
月16日展览馆应当将包装物押金8000元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为
1162.39元[8000÷(1+17%)×17%)。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76000
贷:经营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其他应付款 8000
2000年12月16日,将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4000元转作经营收入,并按规定计算
销项税额。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8000
贷:经营收入 6837.61[8000÷(1+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2.39 (8000-6837.61)
4.提供应税劳务销项税额的确定
按照规定,对于事业单位提供应税劳务所实现的销售额,和销售货物实现的销售
额一样,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例4]光学研究所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光学仪器厂,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3月3日光学研究所接受某单位委托代为加工光学仪器一批,对方用转账支票
支付加工费46800元(含税)。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加工,或者从事修理、修配业
务,其所取得的加工费,或者修理费、修配费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本项业
务中,光学研究所从事加工劳务,其所收到的加工费46800元,销售额为40000元
[46800÷(1+17%)],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6800元(40000×17%)。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在收到加工费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68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5.视同销售情况下销项税额的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出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取得销售收入或者劳务收入,税务机
关才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比如事业单
位将自产或外购的商品用作本企业的固定资产,或者用于向其他企业进行投资等等,
企业虽然没有发生销售行为,但应当视同销售,应当征收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
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
构用于销售,但机构在同一县(市)内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
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
本。
对于上述视同销售的货物,在具体确定应纳增值税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委托代销的货物,应于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结算清单时确定销项税额。
(2)对于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货物,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收取手续
费方式代销货物,即代销货物按双方约定的价格销售,货物销售后企业按一定比例收
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将代销货物作为本企业的商品处理,销售商品取得
的款项也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只是将手续费收入确认为代购代销收入,相应地对于
这种代销货物不征收增值税。另一种是不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货物,即对代销货物
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而实际销售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企业实际赚取的是货
物的实际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格的差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代销货物作为本企业的
商品,销售商品取得的款项作为本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相应地对于这种代销货物应
和企业销售的其他商品一样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和企业销售的其他商
品没有差别。
(3)对于上述第三项视同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当日,可按
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项税额。
(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完成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完成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他
人等,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为货物移送当日,也应当按照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或组
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承例1]西方出版社1999年8月发出图书一批,委托某书店代销,协议规定按70折
进行结算,码洋为226000元。2000年2月8日,收到某书店交来的结算清单,已销图书
码洋为158200元。西方出版社按结算清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98000
元[158200×70%÷(1+13%)],税率为13%,增值税额为1274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西方出版社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某书店 110740
贷:产品销售收入 9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40
[承例1]2月9日,西方出版社与某单位联营举办一音像书店。按照协议,西方出
版社以其生产的音像制品一批,作为投资,提供给书店,协议价格为5000000元。该
批货物的成本为3500000元,按照出版社同类货物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额应为
6000000元。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
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在本项业务中,西方出版社将自产的货物提供给其他单
位作为投资,应当按照销售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则该批货物的销项税
额应为:
销项税额=6000000×17%
=102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公司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 5000000
贷:产成品 3500000
资本公积 1500000
同时作如下分录:
借:长期投资 10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0
[承例2]12月31日,展览馆商店部将其委托某单位加工的银质纪念品一批发给本
单位职工,作为职工元旦福利。该批纪念品的材料成本为60000元,加工费为40000元。
假定:
(1)按展览馆当月销售的同类货物销售价格计算,该批货物销售额为140000元。
(2)展览馆从未销售过同类产品。
按照规定,纳税人将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的,也应视同销售货物,
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
(1)若展览馆销售过同类产品,则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为140000元,
根据销售额计算相应的销项税额为23800元。
(2)若展览馆从未销售过同类产品,则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100000×(1+10%)
=110000元
销项税额=110000×17%
=18700元
假定展览馆销售过同类商品,则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展览馆应当作如下会计
分录:
借:专用基金--福利基金 1238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00
6.混合销售时销项税额的确定
如前所述,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事业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货物征收增值税,应按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计算销项税额。
[承例1]西方出版社2月10日向某书店销售音像制品一批,总价款为160000元,应
购买方要求,由所属车队负责运输,由对方支付运输费7200元。按合同规定,对方以
转账支票支付全部款项。
在本项业务中,既有货物的销售,又有非应税劳务(运输劳务)的销售,因而属于
混合销售行为,应按货物销售额和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计算销项税额。货物的含税销
售额为160000元,劳务的含税销售额为72eo元,含税销售额合计数为167200元,不含
税销售额为142905.98元[167200÷(1+17%)],则销项税额为24294.02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西方出版社在收到对方交来的转账支票时应当作如下会
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672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36752.14
其他业务收入 6153.8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294.02
7.兼营非应税劳务销项税额的确定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应税劳
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
并征收增值税。对于兼营非应税劳务而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应当
按照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承例1]2月11日,西方出版社所属的车队受某单位委托代为运输货物一批,收到
某客户交来的运输费6000元。西方出版社车队主要以运输本单位货物为主,虽也对外
服务,但由于业务量较小,不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税务机关核定其应征收增值税。
在这项业务中,车队所提供的劳务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但由于不单独核算,
所以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因而车队实现的劳务收入应当按规定的税率
计算确认销项税额。车队收到的运输费6000元为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为
5128.21元[6000÷(1+17%)],销项税额为871.79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 6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128.2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1.79
8.售价明显偏低情况下销项税额的确定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
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
本。
[承例1]西方出版社2000年1月份向其举办的独立核算的书店销售图书,销售码洋
为1600000元,按三五折进行结算,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
495575.22元,增值税额为64424.78元。该批图书的成本为520000元。2月12日,税
务机关在进行纳税检查时认为该批货物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销项税额。则: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520000×(1+10%)
=572000元
销项税额=572000×13%
=74360元
西方出版社应当就该批货物的销售补缴增值税为9935.22元(74360-64424.78)。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费用 9935.2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35.22
10.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
事业单位应当在对当期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包装物押金、视同销售等各项业务
的销项税额进行确认的基础上,月末,确定本期的销项税额总额。当期的销项税额总
额应当等于当期内发生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包装物押金、视同销售等业务所确认
的销项税额之和。
[承例1]按照前述有关业务,西方出版社当月销项税额情况如下:
2月1日-31日销售图书(包括委托代销、混合销售行为)7500000元,税率为13%,
销项税额975000元;
2月1日-31日,销售音像制品和电子版图书(包括委托代销、混合销售行为)实现
销售额6734000元,税率为17%,销项税额为1144780元;
2月1日-31日,车队提供运输劳务实现收入24000元,作为兼营行为征收营业税,
销项税额为4080元。
2月5日,购买方退货,退回增值税额17000元;
2月9日,以音像制品一批作为投资,确认销项税额为1020000元;
1月11日,向本社自办书店销售图书,因售价过低,税务机关要求在本月补缴税
款9935.22元。
根据上述资料,可以计算出当月因销售货物、视同销售等业务确认的销项税额总
额为:
2月份确认的销项税额总额=975000+1144780+4080-17000+1020000+9935.22
=3136795.22元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有关
资料中计算确定当月销项税额总额。
西方出版社可以从其2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具体记录(见表2-3)
中确定2月份销项税额总额。从表2-3中可以看出,2月份,西方出版社因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等确认的销项税额为3136795.22元(见表中“销项税额”栏目的合计数)。
表2-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 方 贷 方
略 略
合计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合计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1 16640
2 680000 170000
3 510000 221000
342800
4 40800 306000
4 (272100)
5 68000 (17000)
6 32212.39
7 9203.54
8 12740
9 4080 1020000
10 24294.02
11 871.79
12 ……
15 1360
16 3400
16
19
20
21
22 420
25 37400
26
27 306000
28 11280
349222.5
合计 2290162.5 3136795.22 37400
[承例2]按照有关业务资料,东方展览馆商品部当月销项税额情况如下:
12月1日-31日,零售商品,共实现零售额10207700元,其中,税率为13%的商品
的零售额为1695000元,其中,销售额为1500000元,销项税额为195000元;税率为
17%的商品的零售额为5907000元,其中,销售额为5048717.95元,销项税额为
858282.05元;代销商品的零售额为1462500元,其中,销售额为1250000元,销项税
额为212500元;免税商品为1143200元。另外:
12月31日,将购入服装发给职工作为福利,销项税额为23800元。
根据上述资料,可以计算出当月因销售商品、视同销售等业务确认的销项税额总
额为:
12月份确认的销项税额总额=195000+858282.05+212500+23800
=1289582.05元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销
项税额”栏的有关资料计算确定当月销项税额总额。
东方展览馆可以从其12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具体记录(见表2-4)
中确定12月份销项税额总额。从表2-4中可以看出,12月份,东方展览馆因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等确认的销项税额为1289582.05元(见表中“销项税额”栏目的合计数)。
表2-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 方 贷 方
略 略
合计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合计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1 5200 35109.4
2 600 ……
…… 680
9 230
24 1162.39 608.4
27
28
31
238100
合计 969250 1289582.05 608.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