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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理税顾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录入时间:2002-03-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1/2002信息】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 税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企 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所得税) 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除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还有三种特殊企业也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再合营 中外合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共同投资举办的合营企业,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如果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按《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并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该企业是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成立的; 2.在注册资本中所含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 满足不了上述两个条件的,只能作为国内联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 按照规定,对于下列两种情况的股份制企业,可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按《外资企 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1.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改组后的企业仍继续 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2.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作为发起人设 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份的 25%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构核准,可依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 税收;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低于公司总股份25%的,应依照内资企业的 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收。企业设立时发起人所占的股份,只要在设立时外资达到25% ,以后企业发行新股,即使比例发生变化,企业的税收政策也保持不变。但如果发起 人转让股份,造成企业外资股比例低于25%的,该企业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 优惠。 (三)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国内举办的企业 按照规定,我国公司、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地区,按照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组建的 企业,属于外国法人,其再返回国内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投资举办企业,该企业可以 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并享受相 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上述企业如果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应视同外国企业 在我国设立的相应机构、场所,依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份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 按照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份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后,企业 内外资股权比例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应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 律法规,否则按内资企业适用其有关法律法规。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按照规定,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这里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 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 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这里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转 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 等所得。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征税范围 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 得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 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 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境外 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 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 所得税。 (二)外国企业的征税范围 按照规定,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 国境内的所得”,具体包括: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 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 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 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 的收益; (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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