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理税顾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录入时间:2002-03-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1/2002信息】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
税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企
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所得税)
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除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还有三种特殊企业也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再合营
中外合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共同投资举办的合营企业,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如果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按《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并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该企业是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成立的;
2.在注册资本中所含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
满足不了上述两个条件的,只能作为国内联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
按照规定,对于下列两种情况的股份制企业,可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按《外资企
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1.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改组后的企业仍继续
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2.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作为发起人设
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份的
25%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构核准,可依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
税收;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低于公司总股份25%的,应依照内资企业的
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收。企业设立时发起人所占的股份,只要在设立时外资达到25%
,以后企业发行新股,即使比例发生变化,企业的税收政策也保持不变。但如果发起
人转让股份,造成企业外资股比例低于25%的,该企业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
优惠。
(三)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国内举办的企业
按照规定,我国公司、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地区,按照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组建的
企业,属于外国法人,其再返回国内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投资举办企业,该企业可以
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并享受相
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上述企业如果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应视同外国企业
在我国设立的相应机构、场所,依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份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
按照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份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后,企业
内外资股权比例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应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
律法规,否则按内资企业适用其有关法律法规。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按照规定,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这里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
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
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这里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转
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
等所得。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征税范围
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
得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
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
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境外
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
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
所得税。
(二)外国企业的征税范围
按照规定,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
国境内的所得”,具体包括: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
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
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
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
的收益;
(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