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理税顾问:个人所得税--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3-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1/2002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
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进行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手续。
一、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一)申报期限
按照规定,企业对于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在次月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地点
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
税务机关进行纳税印报。
(三)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应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
表15-2):
[承例1]华远公司按规定填制4月份“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如表15-2。
企业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除了应当报送纳税申报表外,还应当报送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个纳税人的姓名、单位、职
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
料。
二、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缴纳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开出支票,缴纳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承例1]华远公司按规定开出支票,缴纳4月份代扣个人所得税3900元。在具体
进行会计核算时,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900
贷:银行存款 390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