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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理税顾问:个人所得税--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3-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1/2002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 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进行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手续。 一、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一)申报期限 按照规定,企业对于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在次月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地点 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 税务机关进行纳税印报。 (三)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应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 表15-2): [承例1]华远公司按规定填制4月份“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如表15-2。 企业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除了应当报送纳税申报表外,还应当报送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个纳税人的姓名、单位、职 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 料。 二、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缴纳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开出支票,缴纳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承例1]华远公司按规定开出支票,缴纳4月份代扣个人所得税3900元。在具体 进行会计核算时,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900   贷:银行存款   39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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