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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理税顾问:城市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3-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1/2002信息】 [例1]东方时装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有 营业兼办公楼一幢,厂房二幢,“固定资产--房屋”账面原值为8000000元。2001年6 月1日,企业将一座原值为1400000元的厂房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每年收取租金收入 120000元。按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用的房产,应以房价为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1.2%计算纳税。则按房价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8000000×1.2%      =96000元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96000÷12       =8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从1月末到5月末,每月末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房地产税 8000 按照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租金的房产,应按其租金 收入适用18%的年税率纳税。则从7月末开始,对于出租的厂房应按租金收入计算纳 税,而对其他房产继续按房价计算纳税。 按房价计算的应纳税额: 年应纳税额=(8000000-1400000)×1.2%       =79200元 月应纳税额=79200÷12       =6600元 按租金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120000×18%       =21600元 月应纳税额=21600÷12      =1800元 每月合计应纳税额=6600+1800         =84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从6月末开始,每月末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8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房地产税 84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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