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理税顾问:城市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3-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1/2002信息】 [例1]东方时装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有
营业兼办公楼一幢,厂房二幢,“固定资产--房屋”账面原值为8000000元。2001年6
月1日,企业将一座原值为1400000元的厂房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每年收取租金收入
120000元。按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用的房产,应以房价为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1.2%计算纳税。则按房价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8000000×1.2%
=96000元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96000÷12
=8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从1月末到5月末,每月末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房地产税 8000
按照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租金的房产,应按其租金
收入适用18%的年税率纳税。则从7月末开始,对于出租的厂房应按租金收入计算纳
税,而对其他房产继续按房价计算纳税。
按房价计算的应纳税额:
年应纳税额=(8000000-1400000)×1.2%
=79200元
月应纳税额=79200÷12
=6600元
按租金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120000×18%
=21600元
月应纳税额=21600÷12
=1800元
每月合计应纳税额=6600+1800
=84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从6月末开始,每月末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8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房地产税 840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