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理税顾问:城市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
录入时间:2002-03-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1/2002信息】 一、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按照规定,城市房地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按年计征,由纳
税人按季或按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城市房地产税的申报和缴纳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月份,填制《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申报表》,
将现有房屋的坐落地点、结构、面积、原值、出租收入等情况,据实向房屋所在地税
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承例1]当地政府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每半年征收一次,于每年3月进行纳税申报,
每年3月和9月分别缴纳上半年和下半年的城市房地产税。3月16日,企业按规定向主
管税务机关进行房产税纳税申报,并开出支票,实际缴纳上半年税款48000元
(8000×6)。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房地产税 48000
贷:银行存款 48000
9月15日,企业按规定开出支票,缴纳下半年应纳税额,共计50400元(8400×6)。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房地产税 50400
贷:银行存款 5040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