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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家庭理税顾问: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2-03-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8/2002信息】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减去税 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者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个人取得的收入一般都是现金收入。如果个人取得的收入为实物的,应当按所取 得实物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无凭证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 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个人所 得为有价证券,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值和市场价格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项目外,都允许从收入中减去税 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者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入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费用。具体 而言,针对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项目采用三种不同的扣除方法,即定额、定率和会计核 算方法。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对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方法,即 从所取得的收入中减去规定金额的费用,其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财产转让所 得采用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的成本、费用或规定的必要费用。对于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则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至于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因为不涉及必要费用的支付,所以规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二、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在一般情况下,对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除800 元费用后的余额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受聘于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外 籍专家、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除了上述800元费用外,还可扣除附加减除 费用3200元。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见表21-1:   表21-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 不超过475元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800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800-3200(适用于外籍专家、华侨、 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全月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张某在某单位工作,当月工资为2400元,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2400-800       =1600元 应纳税额=500×5%+(1600-500)×10%     =135元 或者: 应纳税额=1600×10%-25     =135元 外籍专家马克,月工资人民币6200元。按照规定,对于外籍专家等,除了扣除800 元费用外,还应扣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6200-800-3200       =2200元 应纳税额=2200×15%-125     =205元 在具体计算应代扣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时,有如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进行 考虑: (一)一次领取数月奖金、年终奖金或劳动分红的应纳税额 按照规定,对于职工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 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经按月扣除 了费用,所以对上述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计税时不再扣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 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如果职工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也就是说 平时每月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在计算上述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应纳税额 时,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800元费用(如外籍专家等还应扣 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例2]某单位发放年终奖金,职工李某应发年终奖12000元。李某月工资收入 1800元左右。 按照规定,对于李某取得的年终奖,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由于已经按月扣除了费用,所以上述年终奖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12000元 应纳税额=12000×20%-375     =2025元 (二)单位为职工(包括其他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 有些单位,为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在劳动合同中就明确规定为职工负担全部或者 部分个人所得税,其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是不含税的净所得或者是含部分税款的 所得。比如某企业聘用某人担任总工程师,合同规定月薪为税后净所得5000元。在这 种情况下,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首先应当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然后再计 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具体又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单位为职工负担全部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是不含税的净所得。在计算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时,首先应当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其计 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当注意:在上述两个公式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收入 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而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中的税率则是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下面通过具体例子加以说明。 [例3]某公司聘用王某担任总工程师,合同规定月薪为税后净所得8000元。2月 2日企业按规定向王某支付1月份工资8000元。 由于支付给王某的工资为税后净所得,所以应当将不含税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 额,其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8000-800-375)÷(1-20%)       =8531.25元 在上式中,不含税收入额为8000元,查表18-1,其对应的级距为“超过4375元至 16375元的部分”,则其相对应的税率为20%。 根据上述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531.25×20%-375     =1331.25元 2.单位为职工负担部分税款 单位为职工负担部分税款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定额负担部分税款,另一 种是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所谓定额负担部分税款是指单位每月为职工负担固定金额的 税款;而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单位为职工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所应纳的税款或者负 担职工工资应纳税款的一定比例。 单位为职工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当将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 得额,然后计算应代扣代缴的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职工工资+单位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4]某工厂从国外进口设备一套。为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特聘请设备生产 厂商工程师乔治来企业帮助设备的调试和维护。合同规定,由企业支付月薪9000元, 并负担个人所得税600元。则在支付工资时,应代扣税款为: 应纳税所得额=9000+600-800-3200       =5600元 应纳税额=5600×20%-375     =745元 除了工厂为其负担的所得税600元外,乔治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45元(745-600)。 单位为职工定率负担部分税款的,也应当将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 所得额,然后计算应代扣代缴的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企业负担税款的职工工资-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 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中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与不含税收入相对应的税 率和速算扣除数。 [承例4]假如合同规定,由企业支付月薪9000元,并负担其工资50%的税款。 则乔治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9000-800-3200-375×50%)÷(1-20%×50%)       =5347.22元 应纳税额=5347.22×20%-375      =694.44元 企业负担税款=694.44×50%       =347.22元 乔治负担税款=347.22元 (三)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应纳的个人所 得税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税,分月预缴的方法,即在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基本工资 时,减去800元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预缴;年度终了后,企业按规定计 算出经营者应当领取的效益工资,然后将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合计,计算出平均每月 应纳税额,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应纳税额=[(全年基本工资+效益工资)÷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 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应纳税额=月平均应纳税额×12 将全年应纳税额与预缴税款进行比较,其差额即为应补缴的税款。 [例5]某公司对经理实行年薪制,每月发放基本工资2000元,年度终了后根据 企业效益情况计算效益工资。1月末发放1月份基本工资2000元,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        =1200元 应纳税额=1200×10%-25      =95元 年度终了后,企业计算出经理当年应得效益工资48000元,则该经理全年应纳税 额为: 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2000×12+48000)÷12-800           =5200元 月平均应纳税额=5200×20%-375         =665元 年应纳税额=665×12       =7980元 应补缴税款=7980-95×12       =6840元 (四)退职费收入和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收入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职工取得的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 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按规定不属于免税范围,在领取时作为工 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退职费通常是一次性发放,数额较大,而 且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而按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 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所得 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如果按照上述方法划分超过6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例6]某工厂职工赵某因某种原因而退职,工厂一次支付退职费45000元。赵某 在退职前月工资为2000元,赵某取得的该项退职费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为:由于 45000÷2000=22.5(个月),超过6个月,所以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月应纳税所得额=45000÷6         =7500元 月应纳税额=7500×20%-375       =1125元 应纳税额合计=1125×6        =6750元 另外,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 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 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再按规定扣除相应的费用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 [例7]张某在某工厂工作已经8年,由于种种原因解除了劳动合同,一次性支付 张某经济补偿费32000元。张某取得的该项经济补偿费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月应纳税所得额=32000÷8-800         =3200元 月应纳税额=3200×15%-125       =355元 应纳税额合计=355×8        =2840元 (五)聘用外籍专家等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企事业单位聘用外籍专家不满一个月的,并支付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的,应按全月 工资为依据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 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企事业单位按日工资进行支付,也应以日工资乘以当月实际工作天数换算成 月工资,再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例8]某工厂4月份从国外引进成套设备,合同规定由设备供应商派工程师指导 设备的安装、调试,其工资由工厂自行支付,日工资为人民币400元。工程师布尔在 工厂共工作20天,工厂按合同规定支付工资8000元。布尔取得的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 为: 月工资=400×30    =12000元 月应纳税所得额=12000-800-3200        =8000元 应纳税额=(8000×20%-375)×20÷30      =816.67元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表18-2计算应纳税额。其中, 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租赁经营以及转包、转租赁合同规定分得的所得和工 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必要费用按照现行规定为每月800元。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800×12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表21-2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5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25 6750 在实际工作中,承包人、承租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可能分若干次取得,有 些承包、承租人还按月从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承包人、承 租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当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按照规定,对于承包人、承租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 纳税。如果承包人、承租人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的,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 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 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9]长风造纸厂由李进承包经营,合同规定李进可按月领取基本工资2000元, 每年分两次取得承包经营收入。2001年,6月末李进领取承包经营收入30000元,年度 终了后经过计算,李进当年应当取得承包经营收入80000元。 对于李进按月从企业取得的基本工资收入,虽然属于工资性质,但按照税法规定, 也应当作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800)×5%     =60元 在支付上半年承包经营收入时,由于已经按月扣除了费用,则全部收入均作为应 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0000×20%-1250     =4750元 在取得上半年承包收入时,李进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750元。 年度终了后进行结算,全年应纳税额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80000+2000×12)-800×12         =94400元 应纳税额=94400×35%-6750     =26290元 已预缴税款=60×12+4750      =5470元 应补缴税款=26290-5470      =20820元 李进在取得其余承包经营收入50000元(80000-30000)时,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2082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当按照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费 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按 照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总额-800(或收入总额×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按照规定,纳税人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即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的应纳 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征收办法为: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 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 加征十成。 为方便计算,对于加成征收的劳务报酬所得,可采用简便方法加以计算,其计算 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采用简便方法时,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20000元以下 20% 0 20000元至50000元 30% 2000 50000元以上 40% 7000 按照规定,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凡是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均应按次确定应纳税所 得额;凡是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 税所得额。上述劳务报酬所得中的“同一项目”,是指前述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的29项 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项 目所得定额或定率减除费用。 [例10]某公司聘请大学教授徐某举办国际市场营销专题讲座,向其支付讲课费 2000元。徐某对于取得的讲课费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        =1200元 应纳税额=1200×20%      =240元 [例11]某服装厂特聘某著名设计师杨某为其接到的一批国外时装进行设计,设 计完成后向杨某支付设计费50000元。则对于服装厂在支付给杨某的设计费应征收个 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50000-50000×20%        =40000元 未加成应纳税额=40000×20%         =8000元 按照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应加征五成。则: 加成征收应纳税额=(40000-20000)×20%×50%          =2000元 应纳税额合计=8000+2000       =10000元 则杨某取得的设计费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元。 如果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为税后净额,即不含税收入,则在计算应代扣的 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 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在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在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 (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对于加成征收的劳务报酬,上述公式中的税率还应当包括加成征收率。 [承例10]假定公司向徐教授支付的是税后收入,则: 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1-20%)        =1500元 应纳税额=1500×20%      =300元 [承例11]假定服装厂向杨某支付的为税后收入,则: 应纳税所得额=(50000-2000)×(1-20%)÷[1-40%×(1-20%)]        =48000×80%÷68%        =56470.59元 应纳税额=56470.59×40%-7000     =15588.24元 五、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事业单位支付给个人的稿酬,应当以个 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 这里所说的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以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确 定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生活中,稿酬的支付或取得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复杂。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 (一)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 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成一次征税。 (二)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则可以分别 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 (三)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连 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的稿酬,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 (四)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 按照规定,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减征30%。也就是说,实际 缴纳税款为应纳税额的70%。则在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总额-800(或收入总额×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70%) [例12]西方出版社出版由李某编著的图书,合同规定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的支付方式。 2000年5月该图书出版发行,出版社向李某支付稿酬12000元。2001年1月出版社 又加印该图书,按规定向李某支付印数稿酬1200元。 首先,出版社在出版时向其支付稿酬时,按其取得的稿酬计算其实际应缴纳的税 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12000-12000×20%       =9600元 应纳税额=9600×20%      =1920元 实际应缴纳税额=1920×70%        =1344元 其次,出版社在加印后向其支付印数稿酬时,应当将其取得的基本稿酬和印数稿 酬合并计算其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12000+1200)-(12000+1200)×20%       =10560元 应纳税额=10560×20%     =2112元 实际应缴纳税额=2112×70%        =1478.4元 由于李某在出版后领取基本稿酬时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1344元,则在领取印数稿 酬时应补缴税款134.4元(1478.4-1344)。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个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按照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费 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其 中,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其费用扣除办法 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 减除20%的费用。对于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的凭 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对于个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 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总额-800(或收入总额×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13]宋某经某专利事务所介绍,将其拥有的某项专利权授予某工厂使用,使 用费为240000元,同时按协议向专利事务所支付中介费36000元。按照规定,对于个 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的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则宋某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240000-240000×20%-36000       =156000元 应纳税额=156000×20%      =31200元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中,每次取得的收入额是指支付单位 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 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 入额,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次取得收入额×20% [例14]某股份有限公司年底派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元,每20股配发 股票1股。张某拥有该公司股票10000股。 按规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 额,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张某在取得红利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1000+500        =1500元 应纳税额=1500×20%      =300元 [例15]邓某有一张定额存单,存款额为50000元,存期为3年,年利率为4%, 2001年5月16日到期取出。 按规定,除教育存款等以外,个人、家庭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规定缴纳 个人所得税,税率也为20%。则邓某在取得利息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50000×4%×3        =6000元 应纳税额=6000×20%     =1200元 八、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个人出租房屋、车辆等取得的财产租赁费,应当按照个人每次取 得的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代扣的 个人所得税税额。其中,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出租财产一个月的租赁收入;其费用扣 除办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 元的,减除20%的费用。按照规定,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个 人在财产出租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 赁收入中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可以凭有效证明从 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但每次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可以在以后继续扣 除。企业在支付财产租赁费时,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总额-800-准予扣除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修缮 费用(800元为限) 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修缮费用 (800元为限)]×(1-20%) 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15]2001年1月付斌与某单位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房屋2间租给某单位使用, 合同规定月租金为8000元,按月支付。2月份,付斌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共计1368元,另付修理费600元,则付某对于2月份取得的租赁费应缴纳个 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8000-1368-600)×(1-20%)       =4825.6元 应纳税额=4825.6×20%     =965.12元 九、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财产转让所得,应以纳税人每次转让财产所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 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财产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其中: “每次”以一件财产的所有权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允许扣除的财产原值根据不同财产采用不同方法确定: (1)对于转让的有价证券,其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比如,企业卖出某种债券准予扣除的财产原值和有关费用一般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购进该种债券的买入价和买进过程 中缴纳的税费总和÷买进该种债券总数量×本次卖出该种债券的数量+卖出债券过程 中缴纳的税费 (2)对于转让的建筑物,其原值为建造费用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对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其原值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 地的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4)对于转让的机器设备、车船,其原值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 他有关费用。 (5)对于转让的其他财产,其原值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如果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计算转让所得允许扣除的合理费用,是指转让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按照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16]赵某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四合院一座卖给该公司,价款为 600000元。 该四合院为赵某从某单位购入,当时支付价款300000元,支付其他有关税费共计 21400元。赵某出售该房产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 加等45900元。则赵某对于转让该房产取得的房款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600000-300000-21400-45900        =232700元 应纳税额=232700×20%      =46540元 十、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个人因参加各种活动而得奖、中奖等得到的奖金等偶然所得,应 当按照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减除任何费用,按照20%的比例税率 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除有特殊规定者外,每次取得的收入就是应纳税所得 额,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17]4月8日,夏某参加某单位举办的有奖销售活动,取得特等奖奖金100000 元。 按照规定,对于得奖、中奖等得到的奖金,应当以取得的全部收入为应纳税所得 额,按20%的税率计算纳税。则夏某获得的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应纳税额=100000×20%     =20000元 十一、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计税方法 除了上述各项所得的计税方法外,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有时还会碰到一 些特殊情况,需要专门加以讲解。 (一)捐赠款的扣除 为鼓励个人向教育、公益事业及灾区、贫困地区捐赠,推动公益事业发展,按照 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 事业以及灾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不超过纳税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允许扣除的捐赠额以不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 得额的30%为限,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 [例18]某人为某单位提供劳务,一次获得报酬8000元,他将其中的3000元通过 民政部门捐赠给灾区,则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额为: 不扣除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8000×20%              =6400元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6400×30%          =1920元 实际应纳税额=(8000-1600-1920)×20%        =896元 另外,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话动,按照国税发 [2000]024号文件规定,个人以其个人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 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非关联的科研机 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在缴 纳个人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 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 扣除。个人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在税前抵扣应当提供以下资 料: (1)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收到资助资金和用途的书面 证明; (2)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计划; (3)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具的资金收款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如两人共同为某单位提供某一项 劳务,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即实行“先 分、后扣、再税”的办法。 [例19]张某和李某合作为某工厂设计一新产品,该工厂支付劳务费7000元,张 某得其中的4500元,李某得其中的2500元。工厂在支付劳务费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张某)=4500-4500×20%            =36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李某)=2500-800            =1700元 应纳税额(张某)=3600×20%          =720元 应纳税额(李某)=1700×20%         =340元 3.境外缴纳税额的抵免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 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 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一般在境外已经缴纳了所得税。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准予从其应纳税额中 扣除已经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 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已经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 照所得来源国或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但不包括纳税后又得 到补偿或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准予扣除的境外实际缴纳税额不得超过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 额,这个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就是扣除限额。按照税法规定,扣除限额 应当分国(地区)、分项计算。即应对来自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应税项目,依照 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扣除限额;再对来自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不 同应税项目扣除限额进行相加,其和作为来自于该国或地区所得的扣除限额。其计算 公式为: 来自于某国或地区所得的扣除限额=∑[(来自于某国或地区的某一应税项目的 所得-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不得相加。 纳税人在境外某国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来自于该国所得的扣除限额 的,可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全部在该国或地区实际缴纳的税款;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 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 但可以在以后年度来自于该国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例20]哈顿为美籍专家,在中国居住已经8年。2001年从美国一家公司取得咨 询收入20000美元,已经在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美元;从美国某出版公司取得稿 酬10000美元,已经在美国缴纳税款800美元。从英国某公司取得代理业务收入12000 美元,已经在英国缴纳税款3600美元。年末美元汇价为1美元=8.20元人民币。则其 境外所得的扣除限额为: 美国咨询收入(劳务报酬所得)的扣除限额=20000×8.20(1-20%)×20%                    =26240元 美国稿酬收入(稿酬所得)的扣除限额=10000×8.20(1-20%)×20%                  =13120元 来源于美国所得的扣除限额=26240+13120             =39360元 实际在美国缴纳所得税为16400元[(1200+800)×8.20],低于扣除限额, 则在美国缴纳的税款可以全额扣除,哈顿应就其从美国取得的收入补缴个人所得税 22960元(39360-16400)。 英国代理收入(劳务报酬所得)的扣除限额=12000×8.20×(1-20%)×20%                    =15744元   实际在英国缴纳所得税为29520元(3600×8.20),高于扣除限额,则超过扣除 限额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留待以后年度弥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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