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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家庭理税顾问:房产税--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2002信息】 [例1]张强拥有临街平房1间,经主管税 务机关核定,其原值为110000元。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原房旁新建平房1间,造价为 97000元,于2001年3月建成投入使用。张强用这两间平房办了一个日杂店。当地政府 规定,按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应纳税额。 按规定,对于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1.2%计算 纳税。张强原有平房应纳房产税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110000×(1-20%)×1.2%       =1056元 月应纳税额=1056÷12       =88元 按照规定,对于新投入使用的房产,应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则对于 张强新投入使用的房屋,应从4月份开始计算房产税。其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97000×(1-20%)×1.2%       =931.2元 月应纳税额=931.2÷12       =77.6元 从4月份起,新建平房当年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77.6×9      =698.4元 张强全年应纳房产税额为: 应纳税额=1056+698.4      =1754.4元 [例2]王情有四间平房,租给某公司使用,每年收取租金收入120000元。 按照规定,对于出租房屋取得租金的房产,应按其租金收入适用12%的年税率纳 税。 王倩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120000×12%        =14400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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