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家庭理税顾问: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
录入时间:2002-03-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4/2002信息】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规定,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或者出售的当天;
由收购者纳税的,为收购的当天;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
缴义务人支付收购货款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
发生之日起30日之内,向当地主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
确定。
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生产地缴纳农业特产税;收购者和扣缴
义务人应当在收购地纳税;涉及两地申报纳税的,纳税地点由两地征收机关商定,或
者报上级征收机关裁定;异地查验发现在纳税地应税未税的,可以在查验地补征。
三、农业特产税的申报和缴纳
作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个人、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
向收购地主管征收机关申报并缴纳农业特产税税款。
[承例1]赵兴旺于9月底到当地主管征收机关缴纳农业特产税税款1044元。
[承例2]江进财按规定到当地征收机关缴纳其自产和收购海参、鲍鱼应纳的农
业特产税8360元。
[承例3]王国强于16日按规定到当地征收机关缴纳其收购中药材代收代缴的农
业特产税2520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