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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家庭理税顾问: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3-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4/2002信息】 [例1]赵兴旺为某村水果专业户,在其承 包的土地上种植水果。2001年9月收获苹果2000公斤,当地市场价格每公斤售价为3元; 收获梨2600公斤,当场市场价格为每公斤售价为2元。按照规定,该片土地应当缴纳农 业税300元。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3+2600×2)×12%-300      =(6000+5200)×12%-300      =1044元 [例2]江进财为海边的渔民,主要从事海水养殖。2001年8月收获海参、鲍鱼等 一批,按照当地市场价格计算为42000元。为履行合同,他又向附近渔民收购海参、鲍 鱼等一批,支付款项20000元。按照规定,海参、鲍鱼等属于贵重食品,生产贵重食品 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贵重食品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25%,则该养殖场应纳农 业特产税额为: 生产海参、鲍鱼等的应纳税额=42000×8%              =3360元 收购海参、鲍鱼等的应纳税额=20000×25%               =5000元 [例3]王国强与某制药厂签订合同,向其提供中药材一批,2001年5月15日从农 民手中收购中药材一批,收购价为28000元。 按规定,收购除了烟叶、毛茶等产品外的其他应征收农业特产税的产品,应代扣 代缴农业特产品税。代扣的农业特产税应按收购价格与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当地政 府规定,药材的农业特产税适用税率为10%,则该项业务应代扣农业特产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28000×10%     =2800元   王国强在收购药材时,应当代扣农业特产税2800元,实际只需向农民支付现金为 25200元(28000-28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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