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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家庭理税顾问: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概述

录入时间:2002-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2002信息】 一、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这 里所说的个人既包括个体工商户,也包括其他个人、家庭。个人、家庭将其占有的耕 地用于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按规定应当就其占用耕地的行为征收耕地占用 税,因而就成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占用耕地的行为。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 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包括 苗圃、花圃、茶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鱼塘和其他农业用地,也包 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等。占用前3年内曾经用于种植农作物的 土地、鱼塘、园地、菜地和其他农业用地,视同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土地,如已 经用于从事种植、养殖的摊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进行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三、个人、家庭能享受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按照规定,个人、家庭能享受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用地,免 征耕地占用税。但超过原宅基地的部分则不予免税。 2.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并且新建住宅用地不超过原宅基地的, 免征耕地占用税。 3.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村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 地新建自用的住宅应缴的耕地占用税减半征收,但必须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4.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 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 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 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5.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1年的,按照规定税额减半征税;超过两年的, 从第三年起按照规定税额征税。 按照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减税免税审批权限为:占用耕地不足3亩的,报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3亩以上,不足30亩的,报地区行署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批 准;占用耕地在30亩以上,不足1000亩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在1000亩 以上的,报财政部批准。   对于需要减免税的用地,应当在申报用地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 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向当地财政机关提出报告,说明申请减免税的理 由,由当地财政征收机关报请有权审批机关批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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