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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家庭理税顾问:牧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2-03-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4/2002信息】 一、计税依据 牧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从事牧业生产取得的总收入或者牧养的牲畜头数。牧 业总收入包括当年出售应税牲畜、畜产品(包括牲畜的皮、毛、肉、奶等)的收入和 自用的畜产品折价,牲畜头数指当年牧畜的实际数量。计税牲畜头数一般在每年6月 末清点,有些地方还规定有折算办法。也有的地方按照纳税人近几年的牧业收入或者 牲畜头数的平均数核定牧业税的计税依据,一定几年不变。 二、税率 根据国家规定的牧业税政策,各地牧业税的税率应当控制在牧业收入的3%以内。 目前,各地主要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形式。 在实行比例税率的地区中,又分为几种情况:一是实行全额比例税率。即凡纳税 人能计算牧业总收入的,按照其牧业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牧业税。二是实行差别比 例税率。即由省、自治区规定所属各地(州、盟)的平均税率,各地(州、盟)根据 省、自治区规定的平均税率规定所属各县(市、旗)的平均税率,各县(市、旗)根 据地(州、盟)规定的平均税率规定当地纳税人的具体适用税率。三是实行有免征额 的比例税率。四是实行有起征点的比例税率,即纳税人牧养的畜群折合满一定金额者, 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牧业税;达不到规定金额的免征。 实行定额税率的各省、自治区规定了各类牲畜的税额。例如,牛为每头每年×元; 马为每匹每年×元等。 三、应纳税额 牧业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畜牧业总收入×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计税牲畜头数×适用税额标准 牧业税一般以现金缴纳,也有的地方规定可以缴纳牲畜或者畜产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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