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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家庭理税顾问:行李和邮件物品进口税--进口税的征收

录入时间:2002-03-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4/2002信息】 一、减免税 按照现行规定,我国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 人员、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远洋海员每满120天,可以免税携带进境一件规 定范围的生活用品,包括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收录音机、组 合音响等。 另外,不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的避孕用具和药品,可以免征行李和邮递 物品进口税。 按照税委会[1999]5号文件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企业、 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境外法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常驻机 构),其获准进境并在我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公民、华侨和港、澳、台居民 (包括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常住人员(以下简称常住人员)进口的 自用物品,免征进口税。这里所说的常住人员具体是指: (1)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贸易及文化等组织在华常驻机构的常住人员; (2)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和文化团体在华常驻机构的常住人员; (3)外国在华常驻新闻机构的常住记者; (4)在华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方独资企业的外方常住人员; (5)长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专家(含港、澳、台地区专家)和华侨专家; (6)长期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华侨留学生。 上述常住人员在华居住一年以上者(即工作或留学稚超过一年的),在签证有效 期内初次来华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 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报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在每个品种一台的数量限制内予以 免征进口税,超出部分照章征税。 外籍专家(含港、澳、台地区专家)和华侨专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 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下进口税。 二、纳税期限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三、进口税的申报和缴纳 凡是携带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行李和邮件物品进口税的物品进境的个人,都应 当在物品进境时,向海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进口税。 [承例1]11月4日,张某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行李和邮件物品进 口税9922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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