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家庭理税顾问: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录入时间:2002-03-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4/2002信息】 一、纳税人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这
里所说的个人既包括个体户,也包括其他个人和家庭。个人、家庭发生转让房地产业
务并取得收入的,就成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其
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有关经济收益,从形式上讲包括货币收入、实物
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这里所说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的
各种附属设施,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不能移动、移动后会遭到损坏的各种植物、养
殖物及其他物品。
这里,需强调:
(一)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二)无论是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将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
附着物一并转让,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是有偿转让的房地产,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
让的房地产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个人、家庭而言,一般不涉及单独转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个人、家庭有偿转
让其拥有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