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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家庭理税顾问:营业税--营业税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2-03-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4/2002信息】 一、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的税率分几种情况: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为3%,服务业和 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5%,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5%~20%)内确定。 营业税的具体税率见《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见表4-1)。 按照财税[2001]73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 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 率执行。企业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 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营业额。 按照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 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 费、基金、集资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 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表4-1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3%   装卸搬运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8%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 5%~   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20%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 5%   七、服分业 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 5%   权、著作权、商誉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按照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 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以及纳税人(单位)将不动产无偿 赠与他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不动产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 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减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 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按照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营业额和规 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 税额。其折合人民币的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 为中间价),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 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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