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家庭理税顾问:营业税--个人、家庭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3-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4/2002信息】 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的营业税,应
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
(一)定期定额方式
对于经常性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提供应税劳务的具体情况
核定应缴纳每月应纳的营业税税额。
[例1]王大娇家住某小学附近,为方便小学生就餐,王大娇开办小饭桌,每月
向学生收取一定的费用。税务机关根据收费情况核定其每月应缴纳营业税100元。则
王大娇每月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100元。
(二)查账征收方式
对于提供应税劳务且账册较为健全的个人,税务机关可核定其根据提供应税劳务
所取得的营业额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
[例2]于宏为住在某风景旅游区的农民,利用家庭自有房屋开办家庭旅馆,为
到风景区旅游的游客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由于账册较为健全,税务机关核定其采用
查账征收方式缴纳营业税。2月份,于宏的家庭旅馆取得营业收入2100元。
对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纳税的个人,应当根据其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来计算其
应纳营业税额。
按照规定,客房和餐厅营业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税率征税。其
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100×5%
=105元
(三)自收税款方式
即税务机关对于个人、家庭提供应税劳务的具体情况,计算出应纳税额,个人、
家庭按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缴纳消费税。
[例3]冯强为泥瓦匠。2001年6月份,冯强带其三个徒弟为他人造房子三间,包
工不包料,房子造完后对方如约支付款项12000元,所用材料30000元由对方单位自备。
按照税法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业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
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物资的价款在内。虽然冯强为他人造房子采用包工不包料
方式,材料由对方自备,在计算工程款时并未包括原材料成本在内,但在计算纳税时
应将原材料成本计入营业额。
则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
营业额=15000+30000
=45000元
则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45000×3%
=1350元
则税务机关核定冯强应纳营业税1350元。
[例4]周至善将其拥有的一套住房出租,每月收取租金收入2400元。
个人出租房屋,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则周至善应
按每月的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的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400×5%
=120元
对于个人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
动产所实现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例5]邓奎为科技人员,2001年4月12日,邓奎与某公司签订合同一份,将其拥
有的某项专利权转让给该公司,转让费为120000元。4月22日,邓奎收到该公司交来
的现金120000元。
按照规定,个人转让专利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按5%的税率征收
营业税。则应按转让专利权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应纳的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20000×5%
=6000元
则邓奎应缴纳营业税6000元。
[例6]林立业4月16日将其拥有的四合院出售给某公司,合同规定转让价格为
800000元,一次付清。
个人出售房屋,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则应按
销售房屋的实际价款计算应纳的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00000×5%
=40000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