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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家庭理税顾问:营业税--个人、家庭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3-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4/2002信息】 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的营业税,应 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 (一)定期定额方式 对于经常性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提供应税劳务的具体情况 核定应缴纳每月应纳的营业税税额。 [例1]王大娇家住某小学附近,为方便小学生就餐,王大娇开办小饭桌,每月 向学生收取一定的费用。税务机关根据收费情况核定其每月应缴纳营业税100元。则 王大娇每月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100元。 (二)查账征收方式 对于提供应税劳务且账册较为健全的个人,税务机关可核定其根据提供应税劳务 所取得的营业额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 [例2]于宏为住在某风景旅游区的农民,利用家庭自有房屋开办家庭旅馆,为 到风景区旅游的游客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由于账册较为健全,税务机关核定其采用 查账征收方式缴纳营业税。2月份,于宏的家庭旅馆取得营业收入2100元。 对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纳税的个人,应当根据其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来计算其 应纳营业税额。 按照规定,客房和餐厅营业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税率征税。其 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100×5%     =105元 (三)自收税款方式 即税务机关对于个人、家庭提供应税劳务的具体情况,计算出应纳税额,个人、 家庭按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缴纳消费税。 [例3]冯强为泥瓦匠。2001年6月份,冯强带其三个徒弟为他人造房子三间,包 工不包料,房子造完后对方如约支付款项12000元,所用材料30000元由对方单位自备。 按照税法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业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 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物资的价款在内。虽然冯强为他人造房子采用包工不包料 方式,材料由对方自备,在计算工程款时并未包括原材料成本在内,但在计算纳税时 应将原材料成本计入营业额。 则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 营业额=15000+30000    =45000元 则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45000×3%     =1350元 则税务机关核定冯强应纳营业税1350元。 [例4]周至善将其拥有的一套住房出租,每月收取租金收入2400元。 个人出租房屋,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则周至善应 按每月的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的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400×5%     =120元 对于个人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 动产所实现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例5]邓奎为科技人员,2001年4月12日,邓奎与某公司签订合同一份,将其拥 有的某项专利权转让给该公司,转让费为120000元。4月22日,邓奎收到该公司交来 的现金120000元。 按照规定,个人转让专利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按5%的税率征收 营业税。则应按转让专利权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应纳的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20000×5%     =6000元 则邓奎应缴纳营业税6000元。 [例6]林立业4月16日将其拥有的四合院出售给某公司,合同规定转让价格为 800000元,一次付清。 个人出售房屋,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则应按 销售房屋的实际价款计算应纳的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00000×5% =40000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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