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家庭理税顾问:消费税--消费税的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2-03-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4/2002信息】 一、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从3-45%,共设有14个档次的税率(税额)。
消费税的具体税率见《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表3-1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 45%
进口卷烟
2.乙类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3.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 30%
化妆品
四、护肤护发品 17%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
及珠宝玉石 金、银、 10%
六、鞭炮、焰火 珠宝首饰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
气缸容量
(排气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 8%
(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1000毫升- 5%
2200毫升的
(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1000毫升以下的 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5%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2400毫升以下的 3%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 5%
上的(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下的 3%
此外,税法规定:
(一)关于卷烟的税率
按照财税[2001]91号文件规定,卷烟税率由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
率。具体规定为:
1.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支)150元。
2.比例税率:
(1)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
烟的税率为45%。
(2)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的税率
为30%。
(3)下列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
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
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二)关于酒的税率
按照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比例税率调
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2.比例税率:
(1)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为25%。
下列酒类比照粮食白酒适用25%的比例税率:
--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
--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置酒;
--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置酒。
(2)薯类白酒为15%。
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具体来说,包括如下两种情况:
1.个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应按其实际销售额计算纳税。这里所说的销售额是指
个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
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个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
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上面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
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
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
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
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该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它方式
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
成本。
该公式中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个人携带进境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的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
其具体税额已经包括在行李和邮件物品进口税之中,参见第六章有关内容。
(二)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数量。
这里所说的“应税消费品数量”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三)卷烟和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卷烟消费税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从量定
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
的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个人生产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一定的方法核定,核定价格的
计算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若个人销售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若个人销售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核定价格的,按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按照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
税方法。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从价
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价格。
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
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一)从价定率办法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二)从量定额办法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三)复合计税办法
对于卷烟和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其应
纳税额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