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家庭理税顾问:消费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
录入时间:2002-03-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4/2002信息】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按照税法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的单位
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这里所说的个人既包括个体工商户,也包括其他个人。
显然,凡是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个人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人。具体来说,
应纳消费税的个人包括三种:一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个人,二是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个
人,三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个人。
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消费品,具体包括11种产品,大体可分为5种类型:第一类,
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
烟、酒、鞭炮、焰火等;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
缺资源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会影响
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但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三、消费税的税目
消费税共设置11个税目13个子目,共计24个征税项目。具体税目见《消费税税目
税率(税额)表》(见表3-1)。
四、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按税法规定,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在生产环节,也就是说,纳税人生产的应税
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即由委托方提供原
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
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
进口时纳税。另外,按照规定,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