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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家庭理税顾问:增值税--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2-03-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3/2002信息】 一、增值税的税率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征收率为6%。 纳税人进口各类农业产品、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 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 农机、农膜、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为13%,进口其他货物的税 率为17%。 二、计税依据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 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来讲,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包括如下 三个方面内容: (1)价款。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价外费用。即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这里所称“价外费用”,是 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 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 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税法规定,上述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 何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税。 (3)消费税税金。消费税为价内税,其应纳消费税包含在其销售价格中。因此, 在计算增值税额时,凡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应纳消费税税金应包括在作为计 税依据的销售额中。 个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将外汇折合成人民币计 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以及纳税人有视 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 本。对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消费税税额。 三、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按照规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 应纳税额。具体来说,应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个人携带进境的货物,凡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应按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 个人携带进境的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已经包含在行李和邮件物品进口税之中,因此对这 部分增值税不单独计算缴纳。有关这方面内容参见本书第六章相关内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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