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家庭理税顾问:增值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录入时间:2002-03-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3/2002信息】 一、纳税人
按照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
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这里所说的
个人、既包括个体工商户,也包括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显然,凡是在我国
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个人,也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具体来说,
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个人具体包括:
(1)销售货物的个人;
(2)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的个人;
(3)进口货物的个人。
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均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
税。
二、征税对象
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和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
其中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具体来说是指除房屋、
土地等不动产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外的其他各种货物,如食品、蔬
菜、日用百货等。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
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如由顾客提供布料而进行的服装加工、由顾客提
供原料而进行的食品加工等等。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
的业务,如自行车修理、家电修理等等。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
其他经济利益等代价为条件的转让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其中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
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劳务发生在
境内。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