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收回的外借款项不能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2-0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2/26/2002信息】 不久前,某地税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
机械制造厂1999年借给一业务单位周转金12万元,2000年11月,由于该业务单位破产,
外借款项12万元只收回了2.6万元,其余9.4万元无法收回,企业将无法收回的9.4万元
列入营业外支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未作纳税调整。税务检查人员指出,无法收回
的9.4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该单位财务人员表示不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
文件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
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
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借出款项时一定要谨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