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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管法》中,纳税人享有哪些权益

录入时间:2002-0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2/26/2002信息】 新征管法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 定以及与纳税有关的情况;有权要求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 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辨权,有权申请复议、诉讼、赔偿、延期申报、 延期缴纳税款;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还规定税 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 监督;核定税款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的权力;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维 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纳税人多缴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 以向税务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复议申请人按税务机关决定 缴纳或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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