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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查封货物应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2-0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2/26/2002信息】 问: 最近,拍卖公司受法院委托,拍卖一批查封货物。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取得的拍卖 收入,既征收营业税又征收增值税。对此,公司认为,由于拍卖的是法院查封货物, 而非普通商品、因此只应缴纳营业税、不应缴纳增值税,请问看法正确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0号)规定,凡是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均应按照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 则应缴纳营业税。按照这一规定,拍卖行拍卖查封货物仍需依法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当然,如果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 以免征增值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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