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中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
录入时间:2002-0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2/25/2002信息】 调整关税水平 拆除政策壁垒
目前我国关税政策目标之一就是在和国外加强经济交流的同时,保护民族工业,
扩大出口,限制国内外差价大又国内已满足需求产品的进口。入关之后,这种内外有
别、偏向国内的政策显然是应拆除的“壁垒”。这就需要对我国尚不宜一体化的产品、
产业,对经济的薄弱环节,充分利用WT0规则的特殊条款,采取适度保护的措施。同
时清理税收优惠、减免、退税政策,逐步降低平均关税水平,优化有效保护结构
鼓励科技发展 从容应对挑战
在商务电子化、信息产业化、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科技的作用不言而喻。但科学
技术又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企业不愿投入过多资金进行研究开发,只愿意利用现成
的科技成果进行生产,久而久之,导致我国科技研究力度降低,只能在低层次上徘徊。
因此,用税收激励作用,代替单纯的财政补贴;用全民研究,代替政府的单向研究,
这已至关重要。可考虑从优惠税种设置、税收优惠方式、税收优急幅度等几个方面进
行,以便使国内企业能从容应对WTO的挑战。
参考国外经验 优惠方式多样化
综观世界各国,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不同的经济目的。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地
方政府,对税基和税率有完全自主权;而日本和韩国的地方政府基本上没有确定税基
的权利、但中央政府可以给地方政府一定的调节税率的自由度。
从我国来看,流转税相对于所得税而言,不宜实行税收优惠,只有所得税税收优
惠力度不足以鼓励发展时,才可用流转税税收优惠进行补充,如营业税税收优惠、可
以更好地发展第三产业。另外,在调整产业政策时,可以用税收优惠方式从所得税上
予以实施,鼓励科技进步时,则宜用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急方式予以扶持。
鼓励投资时,可使用税收抵免方式予以优惠。
加强法制建设 提高税收透明度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许多国家税法中一条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作为中国应对入
世的措施之一,引入此原则并确定其在我国税收法规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对于
增强税收透明度的法制化,至关重要。因此,要改变以前以各种规定、条例、通知等
形式发布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制定税收优惠规范法;在以产业政策、科技发展、鼓
励投资等为主线的同时,加强税收优惠实体法和税收优惠程序法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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