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工贸)企业退税申报
录入时间:2002-01-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1/2002信息】 一、送或提供的退税单证、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5、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6、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7、《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8、《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9、《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10、《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11、《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12、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备案证明书登记薄及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
13、申报退税软盘;
1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退税证、资料。
二、单票对应法退税申报数据填写或录入
建议采用退税进货明细表与退税申报明细表分离填报方法。可参照加权平均法的
填报规则。要求必须按“企业代码+关联号+序号”唯一录入数据(即序号是在关联号
下独立编排,还是在申报年月下统一编排——同样符合“企业代码+关联号+序号”唯
一原则),其中关联号的编码规则可由退税机关拟定。可以根据年份、月份、部分代
码、流水号等组合。
单票对应法下还需注意的特殊规则。进货与出口之间用关联号产生对应关系,可
以多对多(多票出口对多票进货)。出口的商品与进货的商品必须相对应。一张出口
报关单只能录在一个关联号中,即出口不可分批申报,若一次申报进货不足,则此笔
出口的剩余数量不予保留。进货结余可以通过分批申报单进行分割。一个关联号下,
若有多张报关单,则出口日期最好在同一个月内。
除以上完全可以对应上的外,一般要用开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以下
简称《分批单》),对进货进行分批分割:
原专用税票号对货物进行分批时,必须按增值税与消费税分别进行。原专用税票
号按照原专用税票右上印号加项号填列,需对分批单再次分割的,按《分批单》上
“原专用税票号”填写。
分批次数 按照分割的次数填,对专用税票进行分割则填“1”,对分批
单进行分割,则按原分批单上“分批次数”加1填表
原税票日期 按照专用税票填开日期填报,或分批单上“原税票日期”填
报
税种 按增值税或消费税填报
商品代码 按《进货申报表》上相关内容填报
商品名称 按《进货申报表》上相关内容填报
计量单位 按《进货申报表》上相关内容填报
上次结余 按原专用税票上数量、金额或按需分配的分批单上“本次节
余”栏数量、金额填报
本次申报 按本次申报出口的数量、金额填报
本次结余 逻辑关系栏次。
采用分批单申报的进货申请表特殊填报项目说明:
开票日期 按《分批单》上“原税票日期”填报
数量 当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数量大于实际出口数量时,按照实际
出口数量填报;当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数量小于或等于实际
出口数量时,按照进货数量填报
计税金额 按照专用税票(或《分批单》)所列单价及数量对应的金额
填报
备注栏 若本次申报时,专用税票第一次开具分批单,则备注栏填写
PCO;若第二次或以上,则备注栏对分批单申报按“PC”+分
批单上“分批次数”填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