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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货源、价格等问题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

录入时间:2002-01-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2信息】 一、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 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二、出口的货源不实、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不予办理退(免)税。 三、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所成交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四、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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