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该纳税吗?
录入时间:2002-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2信息】 税务人员对某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
该企业有一笔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计200万元未纳税。当税务人员责令其补缴税款
时,企业出示了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负担。
显然,转让方想以合同形式逃避纳税义务。
根据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的一方应为
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应就转让过程中实现的上述税收以及城
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如实申报缴纳。而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由受让方负担税收,
显然与税收政策相违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合同涉税条款因触犯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无效,税款仍应由转让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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